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070000153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公布主席令第7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在城 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或乡、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受理条件 | 法人、其他组织 | ||||||
主办处室 | 城乡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股 | ||||||
咨询电话 | 0370-3073791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地点 | 夏邑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规划中心窗口 | ||||||
交通指引 | 乘坐公交车3路、7路、6路、4路到昌盛路北段路政服务大厅 | ||||||
办理时间 |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夏季: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 ||||||
法定办结时限 | 10 | ||||||
承诺办结时限 | 10 | ||||||
承诺时限说明 | 5 | ||||||
特殊 环节 |
特殊环节名称 | 公示 | |||||
特殊环节时限 | 7日 | ||||||
设定依据 | 工作程序需要公示 | ||||||
办理流程 |
1.受理: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资料。 3.决定:符合 相关规划予以办理,如不符合说明情况不予办理。 4.送达:将本次办理结果送达办事人。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携带有效证件至窗口处领取 | ||||||
监督投诉电话 | 0370-6210518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