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070000153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水域滩涂养殖许可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
||||||
受理条件 | |||||||
主办处室 | 渔政管理站 | ||||||
咨询电话 | 13837009969 | ||||||
收费标准 |
无 |
||||||
办理地点 | 夏邑县县府路中段97号老农业局二楼渔政管理站 | ||||||
交通指引 | 乘坐4路公交车到农业局站下车 | ||||||
办理时间 |
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 | ||||||
承诺办结时限 | 30 | ||||||
办理流程 |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2.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初步审查资料; 3.县渔政管理站进行审查; 4.发放证书。 |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 ||||||
监督投诉电话 | 0370-6262336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