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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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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070000153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4-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6211004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实施依据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审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总量和布局要求。第十条、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设立规定要求提交所需文件、材料。

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实施机构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2年

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房屋性质证明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营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资金信用证明、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网络安全审查合格证、;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场所产权证明及租赁意向书、场所位置图、平面图、内部构造图、监控安装分布图、消防通道逃生布局图、网络使用协议及发票;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环节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

服务电话

0370-3052209

投诉机构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3031616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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