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4070000153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4-0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2621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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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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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
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八条、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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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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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
其他共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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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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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一)申请书、营业执照、房屋性质证明和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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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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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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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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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行政服务中心文化窗口 |
服务电话 |
0370-3052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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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机构 |
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
投诉电话 |
0370-3031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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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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