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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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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60115000087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6-01-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社会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15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职权编码

411426096004

行政职权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实施对象

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机构

民政股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
及有效期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对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5日

承诺时限

5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夏邑县城关镇康福路39号民政局二楼民政股

服务电话

0370--6212256

投诉机构

办公室

投诉电话

0370--6213564

备注

QQ截图2016011510282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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