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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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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8120001113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8-12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督

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市监处字【2019】03-2030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夏市监处字2019】03-2030号

二、案件名称

    夏邑县豫航美商贸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张海彬

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114260052339

五、负责人姓名 

 张海彬

六、主要违法事实

2019425日,我局接消费者通过12331平台举报,举报人于0411日,在名为小丫丫零食铺网店购买的食品:新疆特产和田大枣,产品标签标注“补中益气,养血安神”,本草纲目记载枣具有“益气养肾,补血养颜,补肝降压,安神壮阳,治疗劳损之功效”标签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当事人能够提供购买该食品时的订单截图和实物图片,希望我局予以查出并反馈处理结果,给予举报奖励。接该举报后,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刁非凡、胡古月对夏邑县豫航美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食品:新疆特产和田大枣,经当事人张海彬叙述确实2019年在网上售卖过此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疆特产和田大枣,但由于销量不好早4月份已经下架了,该批次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新疆和田大枣,采购于司楼农贸市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销售记录,采购60包,采购价格12元包,销售5包,每包售价25.9元,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29.5元,货值金额720元。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没收违法所得129.5元; 2、 罚款:5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    限:2018年7月1日

九、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商丘市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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