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8120001114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食品药品监督 |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夏市监处字【2019】03-2033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夏市监处字[2019]03-2033号
二、案件名称
夏邑县会亭镇村村乡石磨香油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何卫星
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豫食作坊(夏)登字(会)【2018】第(0005)号
五、负责人姓名
何卫星
六、主要违法事实
2019年05月22日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杨丽慧、刘涛到夏邑县会亭镇村村香石磨香油坊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该店负责人送达了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ZZ19SC0748404B,该检验报告显示抽检的夏邑县会亭镇村村香石磨香油坊加工的芝麻油:样品名称:芝麻油,营业执照号:豫食作坊(夏)登字(会){2018}第(0005)号,生产日期:2019年02月15日,单价:40元/L,样品数量: 3L,备样数量:1.5L。经抽样检验,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9年05月20日接收到检验报告,于2019年05月22日送达给当事人。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处一万元罚款(10000.00元)。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 限:2019年06月19日
九、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19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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