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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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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8070001115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8-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督

夏邑县江海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来源:夏邑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19-08-07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11月27日,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商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交案件线索调查处理的通知,内容显示,2018年7月25日,经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检验,标识夏邑县江海食品厂生产日期为2017-10-16的糖水板栗(罐头、规格320g/罐)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附有检验报告:No:FA18-14691.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0.089,标准指标≤0.05,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18年11月27日,我局依法对该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1月27日,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止生产状态。现场检查了该公司的生产间、包装间、及成品库,没有发现该公司有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该公司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显示该公司在2017-10-16生产的糖水板栗(罐头、规格320g/罐 )共计40件,售出40件,全部销售到南京市六合市宏亚食品商行,成本价29元/件,销售价30元/件,以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销售商联系,已经销售20件,该公司现已召回了20件。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

      2、506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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