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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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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1080001119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1-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食品药品监督

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商夏)食药监食罚〔2018〕第A296号食品行政处罚案件

来源:工作发现 发布时间:2019-01-0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商夏)食药监食罚【2018】第A296号

二、案件名称

夏邑县孔祖实验学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检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案

三、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刘小丽

四、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34114260014425

五、负责人姓名

     刘小丽

六、主要违法事实

2018年9月4日,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夏邑县孔祖实验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校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调查后认定其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夏)食药监食责改〔2018〕D022号),责令该校于2018年9月4日立即改正,并给予当场行政处罚:警告((商夏)食药监食当罚2018〕D022号)。2018年9月21日,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夏邑县孔祖实验学校进行检查,发现该校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商夏)食药监食责改〔2018〕D022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进货时仍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1、 罚款:10000元整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八、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履行方式:自动履行         期    限:2018年10月15日

九、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商丘市夏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18年10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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