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11170001312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11-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夏邑县乡村振兴局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16号建议的答复
杨晓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保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首先非常感谢您对县乡村振兴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单位对您的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乡村振兴是我国的重大战略决策,为乡村建设项目提供用地保障是乡村振兴的必然需求。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促进乡村振兴,规范了乡村土地利用和临时用地使用的要求。乡村项目用地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夏邑县乡村振兴局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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