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430000044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1-04-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夏邑县自然资源局对夏邑县第十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号建议的答复
班爱民代表:
您提交的关于村级集体土地个人占用问题治理的提案收悉,经与您沟通,征得你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农村集体用地使用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农村建房的流程
根据我县农村建房的有关审批程序,先由村民写出建房申请,村委签字报属地乡镇政府同意,填写建房审批表,由乡镇政府责成乡镇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核实,确属需要新建房屋,所建房屋用地性质必须为建设用地且符合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方可进行房屋的建设。
三、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
我县正在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市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要从严落实“八不准”(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为更好地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精神和保护好我县的耕地资源,我局针对此次专项活动制定了活动方案,并成立了领导组,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排查摸底,严格制止农村乱占耕地现象的发生,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查处,有效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的乱象,确保守住我县的耕地保护红线。
四、下步我局将会同乡镇政府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建房用地的规范管理,对涉嫌违法占地建设房屋的行为,将给予严厉打击,杜绝一切乱占耕地和基本农田建设的行为发生。
夏邑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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