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2170000454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夏邑县公安局对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田江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歧河乡卫生院门口设立警示标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5月22日,夏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县道路临路水塘、危桥、安全隐患点段、学校门口标志、占路集市安全整治责任分工的通知》(夏安委〔2012〕5号)指出:“省道由公路局负责,学校门口由教育部门负责,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城区道路由住建局负责,乡镇道路由所在乡镇负责,整治所需资金由负责整治单位承担。”据此,歧河乡卫生院门前设立警示标志应由歧河乡政府负责。
谢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夏邑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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