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2170000454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2-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夏邑县公安局对县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夏邑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0-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田江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歧河乡卫生院门口设立警示标志”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5月22日,夏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县道路临路水塘、危桥、安全隐患点段、学校门口标志、占路集市安全整治责任分工的通知》(夏安委〔2012〕5号)指出:“省道由公路局负责,学校门口由教育部门负责,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城区道路由住建局负责,乡镇道路由所在乡镇负责,整治所需资金由负责整治单位承担。”据此,歧河乡卫生院门前设立警示标志应由歧河乡政府负责。

  谢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夏邑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0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