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2170000457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夏邑县民政局对县人大十五届三会议第121号建议的答复
王凤杰、朱江涛、陈承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办法》,(豫政〔2014〕40号)精神,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建设乡镇级以下农村公益性公墓由村(居)民委员会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建设乡镇级以上(含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一、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包括安葬区域、建设资金、用地和规模等内容;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相关管理制度。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投入资金;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
(三)社会赞助、捐助资金。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方便群众的原则,鼓励相邻的行政村联办,其建设数量和规模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确定。提倡和鼓励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壁葬、塔葬和骨灰集中存放等生态安葬方式。
同时,我们在您的建议上积极向政府请示加大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投入,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经费和建设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切实行动减轻群众负担,不断把殡葬改革工作推向节俭文明的健康轨道。
夏邑县民政局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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