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2170000481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2-1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夏邑县公安局对县政协第十届三次会议第72号提案的答复
赵新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沱河两岸观光路与主要城乡道路交汇处设立警示标志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2012年5月22日,夏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对全县道路临路水塘、危桥、安全隐患点段、学校门口标志、占路集市安全整治责任分工的通知》(夏安委〔2012〕5号)指出:“省道由公路局负责,学校门口由教育部门负责,县道由交通局负责,城区道路由住建局负责,乡镇道路由所在乡镇负责,整治所需资金由负责整治单位承担。”据此,在沱河两岸观光路与主要城乡道路交汇处设立警示标志应由各个路口所在乡镇政府负责,与202省道、326省道交叉口由公路局负责。
接到您的建议后,我局立即责成交警大队深入上述路口认真开展调研,积极与县公路局和曹集、胡桥、郭店、何营等相关乡镇沟通协调,并将这一问题向县安委会作了书面汇报,以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感谢您对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对交通管理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夏邑县公安局
2019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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