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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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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1230000177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1-2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权责清单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权力责任清单目录

来源:县登记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别
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2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生产、销售假药,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中药保护品种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在药品注册中未按照规定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登记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违反规定销售药品、调配处方或者销售中药材不标明产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超范围和品种向患者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擅自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对其购销人员进行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未按规定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销售凭证、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加强对药品销售人员的管理,并未对其销售行为作出具体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受委托生产的或者他人生产的药品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的;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经营方式或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生产、经营药品行为而为其提供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或者资质证明文件,或者票据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或者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药品零售企业违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在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低温、冷藏条件下运输、储存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采用邮售、互联网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非法收购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或者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的,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保证供应、履行送货义务、报告、储存、销毁、调剂、备案等处罚 行政处罚
47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违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违反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被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采猎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未按照批准的计划采猎、收购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在禁止采猎区、禁止采猎期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或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采猎的;未取得采猎二、三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采药证采猎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擅自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配制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未依法办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许可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生产、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违反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发布虚假医疗器械广告,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医疗器械后,仍销售该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职责,致使审评、监测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未按照规定开展临床试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的、未附有合格证明文件的;未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未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的;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的;向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派出的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要求提供授权书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的;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库房地址、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擅自设立库房的;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销售给不具有资质的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生产企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医疗机构未建立使用后销毁制度或伪造、变造无菌器械采购、使用后销毁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 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 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 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生产者生产产品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公布信息、通知停售、召回产品及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义务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生产经营者存在多次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处罚 行政处罚
102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对已取得批准文号的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企业,违反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化妆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之一,未调离的;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拒绝卫生监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经警告处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化妆品企业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的;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明知从事上述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上述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少于六个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6 事故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事故单位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拒绝、阻挠、干涉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违反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制定、实施原料采购控制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食品经营者未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或者拒不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等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从事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企业没有向购货者开具销售票据或者清单的;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没有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没有按规定记载相关信息;没有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时,未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时,未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的;未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的处罚,对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餐饮服务企业未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未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未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未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的;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门店自行采购产品时,未遵照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违反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未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没有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的 ;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未如实记录、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和食品批发信息的;未在食品外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产品名称、配料、生产者、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备案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食品摊贩销售霉变、腐败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的,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反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食品摊贩未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未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的;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餐饮具的;在城市(镇)建成区内,未取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的经营证明,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夜市、商场(店)、超市、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食品标识未按规定标注食品营养素、热量以及定量标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食品标识标注禁止性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其他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食品标识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食品标识未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又未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食品标识所用中文文字不规范;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与中文没有对应关系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规格大小不符合规定或者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标注不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未按照规定进行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食品经营者知悉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后,未立即采取停止购进、销售,封存不安全食品,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生产者发布的召回公告等措施,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开展召回工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被责令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样品检验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2 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已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超出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于食品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等原因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在食品生产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生产和在生产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未按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未按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食品生产者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未经批准使用药包材产品目录中的药包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违反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拒不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违反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药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或者无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未建立和保存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档案;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处理、重点监测;未按照要求提交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医疗器械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未依法办理第一类医疗器械变更备案或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登记事项变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 行政强制
19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疫苗及有关材料和假劣或者质量可疑的疫苗 行政强制
195 查封易制毒化学品有关场所、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 行政强制
196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行政强制
197 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行政强制
198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查封违反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199 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 行政强制
20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行政强制
201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检查 行政检查
202 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的检查 行政检查
203 保健食品的监督、监测 行政检查
204 化妆品的卫生监督 行政检查
205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 行政检查
206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行政检查
207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检验 行政检查
208 药品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检查 行政检查
209 医疗器械广告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210 乳制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11 农产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212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其他职权
213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奖励 其他职权
214 责令召回食品、医疗器械和停止生产经营 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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