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6300001192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夏邑县司法局“双随机 一公开”随机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社会满意度,依据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司法厅《推行河南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实施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是指,夏邑县司法局在实施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所管理的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适用的检查对象主要范围是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四个行业,县司法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结合职责权限,制定县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四条 本县内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行业的所有法律服务机构都要列为随机抽查对象,并按照业务类别编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五条 本局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纳入的执法检查人员须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河南省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六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抽查工作开始前,根据抽查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八条 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机构数的5%,抽查频次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法律服务机构,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第九条 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实地检查。通过直接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的方式。
(二)书面检查。通过核查法律服务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检查的方式。
(三)邮寄专用信函。通过向法律服务机构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以确认其是否能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执业场所取得联系。
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检查为主,可以采取多种抽查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抽查。
第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笔录、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抽查对象存在以下问题,要依法依规处理:
(一)发现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可纠正的,依法责令立即纠正;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惩处力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三)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对不配合检查且情节严重的法律服务机构,向社会公布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遵守相关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按规定权限、程序实施检查;
(二)没有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检查;
(三)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四)对检查、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五)侵犯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在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归集至市场主体名下,向社会进行公示,同时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随机抽查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夏邑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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