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8030000797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0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 |
关于印发《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直属机构、各基层所: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 7月 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 号)和。
《关于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县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性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局内各股室(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业发展、招商引资、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及发文。
(二)审查主体。以县局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县局法规股负责审查。
(三)审查方式。县局法规股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可以实施;具有排除、,不予出台,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审查,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输、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的市场监督管理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5.例外规定。审查中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涉及国防建设的;
(2)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的目的;
(3)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政策制定机关应在公平竞争审查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应向利害关系人征求意见并明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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