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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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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120000064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采购信息

关于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商丘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1-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我局2020年12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夏财字〔2020〕134号),向商丘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商丘市财政局2021年1月5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关于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投诉处理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依法处理。根据复议决定,我局进行了重新审查,处理结果如下: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示范区桂林路与雪苑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陈秋良

  联系电话:15993437437

  授权代表:万影

  联系电话:18737071455

  被投诉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

  地址:夏邑县三环路中段

  联系人: 吕女士

  电话:17603701580

  第三人: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凤凰城青年路145号升龙环球大厦C座

  联系人:熊先生

  电话:0370-2021818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20)247号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932号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农业农村局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的投诉,我局于11月27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2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十九开标席参与了该项目的磋商工作,在11月9日向采购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采购代理机构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变更公告不合法,变更原因中写到:经报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本项目废标、择日重新招标,直接对本项目做出判决不符合法律依据。在变更结果公告中已经做了表述:“经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属于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侵犯参标单位和中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11月16日就质疑事项做出如下答复:

  回复如下: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项目于2020年10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后,在公示期期间收到来自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接到质疑后,经过审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和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原磋商小组评审专家沟通,并向夏邑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汇报(变更结果公告中说明:经报监督部门同意,招标人决定本项目废标、择日重新招标。),经过审查后研究决定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质疑事项成立,慎重做出本自作废标处理,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1: 由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的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结果公告的变更公告不合法,侵犯中标单位和参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商政采【2020】932号结果公告符合我国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参与竞标的单位达到6家符合法律规定,评标人员具有相应资质,评标程序和步骤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结果依法依规依程序作出,作出的结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公告结果,维护评标单位的确定力和公信力。变更公告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中标无效和废标的条件。

  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十三条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事项2: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违法,严重侵害我公司的合法中标权益。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签发的【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法规条文: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过程中对企业经营资质资格的审查标准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并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以向社会公示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招标人在项目这个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不得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作为确定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的依据,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采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不得以招标项目超出投标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由认定其投标无效。招标项目对投标人经营资质资格有明确要求的,应当对其是被准予行政许可、取得相关资质资格情况进行审查,不应以对营业热照经营范围的审查代替,或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明确记载行政许可批准证件上的具体内容作为审查标准。此文件中提到的不得将投标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釆用某种特定表述或者明确记载某个特定经营范围细项作为投标、加分或者中标条件表述的意思为经营范围指的是不得以经营范围中细项作为评判经营范围的标准以国民经济分类经营许可范围,以大的门类来评判。例如营业执照中汽车销售范围可参与任何汽车类投标,而不得以某种特定车种评定参标资格。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车辆销售门类经营范围且“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其经营范围由其章程确定”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章程中并不具备本次招标项目符合的经营范围。无证经营,无经营范围经营仍是违法行为,不能以此来变更原公告结果。我公司认为原结果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内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导致磋商作为无效,属于合法评标结果。取消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参标资格为合理合法。此变更结果公告是对【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的曲解,该通知不能作为变更公告的法律性文件,变更公告的理由不符合变更的法律依据。如以对此文件曲解做出废标的话,营业执照及其经营范围都将不复存在假如【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文件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那么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已属于合法行为,今后将无需工商登记注册。

  法律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市监(2020)128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注“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适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1、依法应维护商政采【2020】932号结果公告。认定原中标公告“经釆购人夏邑县农业农村局确定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成交人。”合法。

  2、要求夏邑县农业农村局、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这次侵权负责。

  3、对参与人员工作渎职失职造成我公司巨额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我公司向纪检、监察等部门投诉变更公告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

  5、保留依法诉讼维护原公告内容的权利。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经本机关审查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报告、投诉材料后,本项目采购过程中存在以下事实:

  (一)本采购项目采购情况

  1、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委托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竞争性磋商公告,名称为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于10月22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十九开标席进行了采购工作。10月27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严重质疑,质疑事项为: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分别对供应商进行了资格性审查,以我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内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导致磋商无效,希望给予合理的答复。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10月30日进行了回复,认定质疑事项成立,该公司被废标原因不成立,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11月2日,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县财政局提交了《关于2020年夏邑县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废标的请示》,请求对本项目作废标处理,择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020年11月6日,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本项目的变更公告。

  3、投诉人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质疑,11月16日夏邑县农业农村局和河南众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11月27日予以受理。

  (二)投诉事项审查情况

  1、采购文件第二章第5.3.5条(第12页)中,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第10页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

  3、本项目评审报告显示: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认为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内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行废标处理。

  根据以上调查的事实,本机关认为:本项目采购文件仅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没有对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作出要求。供应商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也提供了有效的营业执照。但评审小组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却以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符合采购内容,不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为由对该公司作出废标处理,把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属于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规定,以及采购文件第二章第5.3.5条(第12页)的规定。同时,在资格审查时,评审小组把供应商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废标处理,导致该公司不能进入后续评审,可能影响评审结果。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后,采购人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本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同时,采购人在对供应商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质疑进行处理、答复时,引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作为处理依据,与事实不符合,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在此予以指出,但此错误不影响质疑处理结果。

  (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商丘市瑞海专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财政局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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