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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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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8200000682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采购信息

关于对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商丘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长松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河南长松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13层1305号

  法定代表人:刘娜

  电话:13140000540

  授权代表:唐超

  联系电话:13298365245

  被投诉人1: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鼎路东北角东方陆港C栋14层

  联系人:沈女士

  电话:0370-2569818

  被投诉人2: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夏邑县县府路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1384969105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20)169号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434号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河南长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的投诉,我局于7月14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1

  投诉人于2020年06月17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参与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在6月23日查看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投标公司信息库时发现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信息库上传的产品资料中的制造商授权书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第五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由此向采购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如下答复:发现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书内附有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书问题真实存在,根据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我司认为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针对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第五条行为进行回复,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处理措施,我司不满意本次的质疑回复,因此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投诉内容2

  我司在6月23日查看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投标公司信息库时发现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艾博德原厂A规屏证明为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A 规屏经销商,此文件写明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为经销商,并非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原厂A 规屏证明。其中 AU65为AU为友达光电AUptronicscorp的简称,并非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上述文中已提供截图证明。由此向采购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及采购代理机构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做出如下答复:根据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 A 规屏原厂证明材料,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一体机的 A 规屏为液晶生产厂家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销售给深圳市艾博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

  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要求提供 A 规屏原厂证明,并且评分办法中说明标注★符号为本次招标项目的“主要参数”, 不允许有负偏离,有任意一项负偏离的,作无效处理:河南

  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明文件非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文件,并非原厂证明。所以,属于负偏离。我司对此回复不认同。因此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求。

  法律依据: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三)投诉要求

  我司特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求,望贵单位对本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否定本次项目的中标结果。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委托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0年6月19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7月2日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7月14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15:00整,在夏邑县华夏大道与和谐大道交汇处中原国际商贸港三楼评标室,通过商丘市政府采购网随机抽取了2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共3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

  1、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在专家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为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企业,8月12日下午,我局又与投诉人电话联系,内容为:若投诉人还认为投诉书中的串标行为存在,请重新提供一下确凿证据,送到夏邑县采购办,我局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重新落实,时间截止到8月17日上午10点整,过期不再受理。截止8月17日上午10点整,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2、投诉人反映的第一标段A 规屏事宜

  根据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2020年8月6日出的证明,“A规屏原厂证明即屏幕生产厂家给触摸电视电脑一体机厂家出具的A规屏证明”。另根据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A规屏原厂证明,经查询市场资信网站中,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A 规屏证明系东莞市托普莱斯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日期为2016年6月23日,该证明系复印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建议对本项目第一标段作废标处理。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启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废标,责令第一标段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或商丘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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