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8200000682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采购信息 |
关于对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标段投诉处理决定
商丘云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商丘云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与三明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林香玲
电话:15518623936
授权代表:朱晓珂
联系电话:16650613020
被投诉人: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夏邑县县府路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13849691056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20)169号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434号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商丘云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第二标段的投诉,我局于7月7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0年06月17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参与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在6月22日查看投标公司信息库时,发现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体信息库上传的产品资料中,制造商授权书授权单位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第五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特此6月22日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于7月2日做出如下答复:发现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标书内附有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授权书问题真实存在,根据财政部令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我公司认为采购人没有针对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第五条行为进行回复,只是承认了问题存在,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处理措施,我公司不满意本次的质疑回复,因此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求。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二)投诉要求
请求:我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本次招标项目的公正性,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特依法向贵单位提出投诉请求,请贵单位针对本次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否定本次招标项目中标结果。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委托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0年6月22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7月2日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7月7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15:00整,在夏邑县华夏大道与和谐大道交汇处中原国际商贸港三楼评标室,通过商丘市政府采购网随机抽取了2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共3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在专家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为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企业,8月12日下午,我局又与投诉人电话联系,内容为:若投诉人还认为投诉书中的串标行为存在,请重新提供一下确凿证据,送到夏邑县采购办,我局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重新落实,时间截止到8月17日上午10点整,过期不再受理。截止8月17日上午10点整,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或商丘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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