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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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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8200000682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8-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采购信息

关于对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投诉处理决定

来源:商丘市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2020-08-20 浏览次数: 【字体:

  河南索曼科技有限公司:

  一、投诉相关主体基本情况

  投诉人: 河南索曼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合欢街5号生物医药产业园3楼

  法定代表人:王朋辉

  电话:0371-86958569

  授权代表:侯银艳

  联系电话:15518436635

  被投诉人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地址:夏邑县县府路

  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13849691056

  被投诉人2: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南路与商鼎路东北角东方陆港C栋14层

  联系人:沈女士

  电话:0370-2569818

  二、投诉项目基本情况

  采购项目名称: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采购编号:夏财采购(2020)169号

  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商政采(2020)434号

  采购人名称: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投诉人河南索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采购项目第三标段的投诉,我局于7月15日受理,依法依规进行审查。

  三、投诉内容及投诉要求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于2020年06月17日在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开标室参与了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工作,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质疑函。质疑“夏邑县 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与第二中标候选人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串标行为。 (详见附件1: 质疑函)。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于2020年7 月7日回复了质疑(详见附件2: 回复函)。

  我公司提出的质疑请求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请求上级财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这两个公司的串标行为。这两个公司的投标文件串标事实存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的回复袒护这两个投标违法行为的公司。特向贵局投诉:

  1.现投诉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不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质疑。

  2. 撤销“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第三标段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天恒科教设备有限公司和第二中标候选人郑州金益智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见财政部令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二)投诉要求

  我公司强烈要求上级财政部门调查处理这两个公司的串标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撤销这两个公司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资格、追究这两个公司的法律责任。

  四、调查事实及处理决定

  (一)本次投标中存在以下事实

  1、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委托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在指定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名称为夏邑县2019-2020年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2、投诉人于2020年7月6日对该项目向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7月7日夏邑县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和河南诚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做出答复,投诉人不服质疑答复向本局提出投诉,我局于7月15日予以受理。

  (二)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查招标、投标文件后,于2020年8月11日15:00整,在夏邑县华夏大道与和谐大道交汇处中原国际商贸港三楼评标室,通过商丘市政府采购网随机抽取了2名法律专家、1名技术专家共3名专家进行论证。专家论证小组认定如下: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37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在专家无法认定的情况下,经请示上级业务部门,为公平公正对待每一个投标企业,8月12日下午,我局又与投诉人电话联系,内容为:若投诉人还认为投诉书中的串标行为存在,请重新提供一下确凿证据,送到夏邑县采购办,我局将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重新落实,时间截止到8月17日上午10点整,过期不再受理。截止8月17日上午10点整,投诉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三)处理决定

  鉴于以上原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根据专家论证结果,现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关于投诉人反映的串标问题,经专家论证无确凿证据证明投标人的材料相互混装,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串标行为。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夏邑县人民政府或商丘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6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夏邑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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