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800000080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4-1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城市综合执法 |
夏邑县城市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公示以下内容。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夏邑县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夏邑县城市管理局
二、执法人员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四、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法制审查;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5.决定处理意见;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流程图
五、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局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可在接到行政执法决定书(含处罚决定书、许可决定书等)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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