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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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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501070000000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12-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水利

夏邑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与用水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7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人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供水用水公约,规范村民(居民)用水行为。

第二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一)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建立健全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三)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在供水管网入户处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依照合同约定计量收取水费;

(五)建立取水、供水统计制度,按照规定报送取水、供水统计数据;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保护用水人信息;

(七)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人监督。

第三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不间断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等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水人。连续48小时以上不能正常供水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四条 因水旱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农村供水工程损毁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水。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损坏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或者恢复重建。

第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擅自退出经营。确需退出经营的,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有权人提出,并保证供水设施完好无损、正常运行。

第六条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供水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水价。

农村集中供水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促进节水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变化和用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水污染等突发事件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居民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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