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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4160000001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4-04-1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涉农补贴

动物防疫政策依据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 【字体: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农办财[2011)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政局:

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26号),对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每头80元的补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全国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对病死猪进行了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

二、补助标准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80元的补助,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照生猪重大疫病强制扑杀补助现行比例分担。

三、统计时段

统计以半年为一个时段,按照11月16日至次年5月31日和6月1日至11月15日两个时段进行。

四、补助发放方式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五、补助经费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县级填报,统计核查

发现病死猪时,养殖场(小区)要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以及国务院善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填写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表1),并由养殖场(小区)、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双方签字确认。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形成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2),每月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上月统计表逐级上报。

(二)省级汇总,审核把关

省市两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分别对市、县两级汇总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对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地区要仔细进行复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终审确认无误后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表3)分别于每年6月15日、11月30日前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统计表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三)补助资金拨付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汇总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后按程序逐级下拨至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养殖场(小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核发补助,登记保存原始凭证,以便备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设立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举报电话并将养殖场(小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等情况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违规违纪行为的出现。

请各地按上述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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