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2800012004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2-09-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夏政〔2022〕5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外贸企业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外贸企业出口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外贸企业出口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9月27日
夏邑县外贸企业出口奖励暂行办法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和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全县外向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公开透明。严格按照海关统计数确定奖励额度,对申报奖励的企业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二)适度适中。严格界定奖励对象及范围,科学确定奖励额度、标准、程序等要素,稳定资金来源,做到循序渐进、适度适中,确保政策扶持的针对性、科学性、延续性。
(三)年度兑现。采取年度统计兑现制度,待全年进出口数据公布后,进行集中审核、奖励。
二、奖励对象
在本县境内依法注册登记,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
三、奖励标准
(一)凡全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出口存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凡全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商贸型外贸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出口存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出口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三)对年度新增外贸出口企业的奖励,凡当年新增出口50至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商贸型外贸企业分别给予人民币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当年新增出口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商贸型外贸企业按每出口1美元分别给予人民币0.03元、0.02元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总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人民币。
(四)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另行注册登记的进出口外贸公司,出口本企业产品,奖励标准按照生产加工型外贸企业执行。
四、考核方式
(一)以海关统计过货数据为准,进行考核奖励。
(二)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监委组成考核小组,形成考核报告后,报县政府审批兑现。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夏政﹝2014﹞36号)、《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外贸出口企业奖励标准的通知》(夏政〔2015〕2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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