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县(市、区)政府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夏邑县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1031700012008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1-03-15 废止日期:
文 号: 夏政〔2021〕34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3月15日

  

  夏邑县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56号)有关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制度的要求,为维护食盐市场稳定,增强食盐市场调控能力,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组成。储备食盐是指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和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市场供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小包装食盐及大包装食盐。

  第三条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政府主导、企业承储、政府补贴、费用包干”的原则,采取“滚动储备,定期轮换”的商业化管理模式建立。

  第四条 从事和参与食盐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食盐储备的管理

  第五条 县盐业公司负责保障全县食盐应急调控工作和储备食盐日常监管工作。负责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并负责落实,协调解决全县县级食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并负责向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报告全县县级储备食盐有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储备食盐贷款贴息,对储存管理等费用(以下统称综合费用)给予补贴,并对县级储备食盐有关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储备企业负责食盐储备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所承储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直接负责。

  第三章 食盐储备的规模和资金

  第八条 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不低于全县l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按县政府下达的指标暂定为680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承储企业向县盐业公司提出申请,县盐业公司会同县财政局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九条 政府食盐储备所需政策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盐业公司依据储备食盐规模所需资金贷款利息支出、仓储保管费用、周转和存储损耗等,一年一核定。以后年度的贷款贴息和有关费用随贷款利率和物价的变动,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储备盐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条 食盐批发企业建立企业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

  第四章 食盐储备的储存

  第十一条 政府食盐储备由县盐业公司承担。政府食盐储备的布局,应当按照相对集中存储、有利应急调运、流向科学合理的原则选定,由县盐业公司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县级食盐储备的企业的仓储条件必须达到国家质检总局《食盐批发企业质量等级及技术要求》(GB厂T18770-2002)AAA级标准。储备食盐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承储企业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县级储备食盐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对县级政府食盐储备实行专库或定点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按照食盐质量和保管要求,原则上半年对储备食盐轮换一次,并对轮换出的食盐及时补库;

  (四)建立健全储备食盐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食盐储备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县级食盐储备的数量,在县级储备食盐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二)擅自调换县级储备食盐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食盐的储存地点;

  (三)擅自动用县级储备食盐、挪用储备食盐资金,以县级储备食盐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食盐要做到专库存储、专账管理,与正常经营食盐严格分开,确保紧急情况时对储备食盐的需要。

  第十六条 对县级储备食盐实行挂牌管理。储备食盐(库)前悬挂“夏邑县县级储备食盐(库)”标牌,并在库内明显位置标明食盐入库时间、数量、品种及管理人员等。

  第十七条 承担食盐储备企业按季向县工信局报送县级储备食盐报表。

  第五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可以调用储备食盐: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调用储备食盐;

  (二)全县或部分地区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食盐价格涨幅超过20%的;

  (三)县政府确认需要动用县级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储备食盐的调用,由县工信局提出调用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报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盐业公司根据调用方案下达调用指令,由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县有关部门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食盐储备调用方案。

  第二十一条 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在l个月内补充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县工信局备案;企业储备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企业经营库存量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盐业公司会同县财政局对政府食盐储备存储、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食盐储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政府储备的承储企业要认真制定台账等管理制度,每月15日前向县工信局上报储备食盐报表,每年度1月份将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及时报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在政府食盐储备中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责成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的责任。企业储备中企业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储备食盐的运输应优先安排,保障储备食盐按时按量入库、出库。

  第二十六条 食盐储备储存地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食盐储备管理,对破坏仓储设施和哄抢、损毁储备食盐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查处和打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

用户登录

robo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