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5200001246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5-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办文件 |
关于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通知
夏政办〔2022〕2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641号)和住建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经县政府研究,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需在城市排水设施管理部门指导下,将雨污水合理连接到临近道路的排水设施,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二、为确保雨污分流,城区内河流水系不受污染,所有城市污水需排入污水管网,流入终端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雨水排入雨水收集管网。雨污水管网不得发生错接、乱接行为。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四、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污水排放口的设置应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要求。
六、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二)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被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企业的,应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安装主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九、排水户应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十、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法本办法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排水户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违法本办法从事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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