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121000012494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2-1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办文件 |
关于印发夏邑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夏政办〔2019〕40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1月21日
夏邑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14号)和河南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豫农财务〔2019〕18号)精神,我县积极申报了《夏邑县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目前项目已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为深入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工作,特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治理农业农村污染、改善土壤地力、促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推动种养结合、实现农牧良性循环为总要求,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资粪污源化利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项目完成后,县域内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得到全面提升,畜禽粪肥田间贮存和利用设施得到全面完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畜禽类污处理和利用逐步规范,粪肥还田利用渠道畅通,全县畜禽类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三、工作原则
(一)政府总责,部门协同。县政府对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目标负总责,各有关部门理清职责,依法履职,通力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责。
(二)企业主体,政策帮扶。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畜禽养殖场(户)须落实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主体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适当给予政策帮扶,支持养殖场加快实现粪污全量化收集利用。
(三)分类指导,因场施策。畜禽养殖场粪污全量化资源化利用,实行一场一策,畜禽规模养殖场要因地制宜拟定改造建设方案。
(四)市场机制,合作互利。扶持区域性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种植养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规范第三方服务机构与畜禽养殖场的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养殖场与服务方互利共赢的合作关系。
四、实施内容
(一)128家规模养殖场粪污肥料化利用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及升级改造,建设储粪场、污水沉淀池、雨污分流沟等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干湿分离机、抽污车、猪用水位控制饮水器、抽污切割泵等粪污处理设备。
(二)建设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78处。在畜禽养殖集中区或特色种植区,依托种殖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以就地就近施用有机肥为原则,建设收集处理点,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对周边规模畜禽养殖户粪污进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每处建设储粪场、污水沉淀池、干湿分离机、高压喷雾除臭装置,粪污运输车辆、抽污车。
(三)新建粪污集中处理中心1家,主要建设有机肥加工生产厂房、粪污预处理池、有机肥生产线、粪污收运车、配置抽粪车辆、沼液运输浇灌车辆、货车等设备。
五、项目投资
项目总投资6349.7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4500万元,占总投资的70.87%,县级财政配套100万元,占总投资的1.57%,企业自筹1749.78万元,占总投资的27.56%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方式,下拨支持资金4500万元。
(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县财政安排100万元的配套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补助。
(三)自筹资金。企业自筹1749.78万元,发挥财政补助资金的引导和企业投入的主体作用,创新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不断加大对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加快建立有效的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
六、奖补标准
项目实施按照“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原则实施。
(一)规模养殖场。对规模养殖场实行“一场一策”,依据获批项目方案的投资规模给予奖补。对规模养殖场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与养殖规模配套的资源化利用设施,按照不超过项目批复额70%的标准奖补项目主体。
(二)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78处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因具有公益性质,全部使用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每处奖补25万元。
(三)粪污收集处理中心。投资主体与县政府协议签订后,建设1个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投资2000万元,建设内容为固体有机肥生产线一条和液体有机肥生产线一条及相应配套设施设备,并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经验收并被县政府认定的,奖补940.15万元。
(四)培训指导评估验收总结资金。县财政配套资金100万元,主要用于项目的规划、设计、指导、培训、评估、验收及宣传、总结等。
(五)未使用完本方案安排的资金的,按照全县实际投资总量调节使用,不得用于其它支出。
七、项目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要求
1.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设计布局平面图,报项目办公室审查备案。
2.各乡(镇)政府要对本辖区项目实施单位用地性质及用地规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予以把关审定。
3.各乡(镇)政府要实地查看已列入项目建设的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有足够的土地可用于建设,对于更改建设用地规划后仍达不到粪污处理相关规范要求的可从项目清单中剔除,报项目办公室审定。
(二)项目实施
1.128家规模养殖场粪污肥料化利用粪污处理设施设备配套及升级改造和建设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78处。召开项目实施单位动员大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发放《夏邑县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通知书》(见附件1)、《夏邑县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要求》(见附件2)等,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夏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证书》(附件3),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省批复(见附件5)及建设要求进行建设。储粪场、污水沉淀池、雨污分流沟等粪污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签订粪污资源化利用协议(见附件4),收集好项目建设照片、项目发票等相关项目资料。128家规模养殖场配套干湿分离机、抽污车、猪用水位控制饮水器、抽污切割泵等粪污处理设备,由项目领导组通过询价确定好品牌、型号后,养殖场自行购买;粪污收集处理点配套干湿分离机、抽污车、高压喷雾除臭装置,粪污运输车辆、等设备,全部为中央财政投资,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财政〔2019〕3号文)规定,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招标采购。
2.新建粪污集中处理中心1家,经县政府组织招商或招标确定第三方投资主体,签订正式合同,第三方投资主体通过招投标进行项目建设,并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行,收集区域内未经处理的畜禽粪污,做到粪污资源收集全覆盖、全消纳、全利用。
(三)项目建设监管。各相关乡(镇)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杜绝不按批复施工和工程以旧充新现象的发生,并把每个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管工作落实到人,形成表格报到领导组办公室备案。
(四)项目监督指导。在建设过程中,监督指导组要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看项目实施单位是否按照批复内容及建设要求进行建设;指导项目实施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多拍照留存,收集好工程发票、购买设备的发票项目资料等;对粪污处理设施与养殖量不匹配的养殖场,要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完善;项目实施单位完成建设任务后,各监督指导组要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及时申请验收。
(五)项目验收。将资源化合理利用、可持续运营作为工程验收的核心指标,本着建成一批,验收一批,拨付一批原则以加快项目推进速度。项目竣工并进入正常运行后,经实施主体申请验收,由项目领导组从县农业、环保、财政、审计、纪检、各乡(镇)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验收组,统一对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现场验收,填写《夏邑县畜禽粪污资源利用建设工程量验收表》,并出具验收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完成任务并通过项目验收组验收,经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总投资核定,补贴对象、奖补资金等经项目验收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提供给财政部门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六)资金拨付。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后,项目实施单位要向项目领导组递交报账材料。报账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拨款申请、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账户复印件(无对公账户的还要提交委托付款书)、《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通知书》、《夏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保证书》、施工协议、正式发票(工程类可以只开具财政补贴部分金额的发票)、建设照片、验收报告等。报账材料通过审核,县财政将奖补资金打入“一卡通”或项目实施单位帐号。
八、项目时间要求
1.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开展项目建设。项目须在2020年底前实施完成。第一批启动128家养殖场建设内容,项目整体完成,接受上级验收;同时完成粪污处理中心招标(2019年10月-2020年3月)。第二批启动粪污处理中心和粪污收集处理点建设内容,项目整体完成,接受上级验收(2020年4月-2020年12月)。
2.有项目实施单位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可以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领导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长建设时间,否则县项目领导组办公室有权对不按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项目实施单位进行适当的惩罚和处罚,如责令限期整改,调整、取消补贴资格等。
九、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本着精简、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我县已于5月成立了夏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领导组,以县长刘海鹰为组长,副县长武静华为副组长,成员为县政府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环保局、自然资源局和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胡序涛同志兼任,人员由相关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细则,负责领导组的日常工作,组织项目实施。
为更好的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成立监督指导组,在项目实施领导组领导和监督下,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指导,组成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环保局、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二)明确部门分工
在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业农村、财政、审计、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和乡(镇)政府、企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搞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服务,指导大型规模养殖场制定“一场一策”方案,负责对各类沼气设施建设和沼液沼渣使用提供技术和项目支持,做好种养生态循环的对接,做好有机肥替代化肥的宣传和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引导土地经营者合理利用有机肥;鼓励引导在高标准粮田、瓜果蔬菜、经济林、土地流转大户等特色种植区,建设还田利用设施。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对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实行敞开补贴。
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配套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县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的全程审计。
县环保部门:负责对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养殖场污染事件。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用地,对以畜禽养殖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有机肥厂、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依法对违章建设的养殖项目用地进行执法查处。
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农业农村局的指导下对本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负总责,具体监管辖区内所有项目的实施,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及建成后的使用效益。统一组织管理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对未纳入项目补贴范围的养殖场(户),要求其按照配套要求完善粪污处理设施,配套足额的消纳土地,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签订粪污利用协议书(见附件4)实现粪污全量资源化不外排。
所有项目实施单位:是资源化利用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自觉接受各级政府和部门检查监督指导,按时间节点,技术质量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同时要确保建成后的使用效果。
(三)加强宣传引导工作
1.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印制宣传册、发放宣传单、进场入户宣讲等方式,切实增强畜禽养殖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推进舆论监督与社会监督,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2.加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监督执法,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四)建立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及资源化利用验收制度
制定夏邑县规模养殖场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及资源化利用验收方案,组织县农业农村局、环保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的规模养殖场的粪污治理配套设施及资源化利用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由县农业农村局、环保局共同出具验收结论。
(五)聘请专家技术服务团队
围绕推进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服务需要,聘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专家服务团队,提供项目策划、项目管理指导、为畜禽养殖场(户)、种植户提供粪污处理利用设施设备建设技术、环境承载力评估、治理模式优选优化、有机肥质量提升、新技术模式应用培训等技术指导服务。
(六)加强监督管理
1.严格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审查审批程序和财务制度,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项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严禁套取项目资金,严禁公款私存,设置“帐外帐”和“小金库”。
2.县政府对各乡(镇)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县项目领导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督查和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取得实效。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联合建立项目监督检查小组,对项目的实施内容、实施进度、资金管理等进行审核、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所有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将审计结果上报主管部门。
3.所有项目户纳入常态监管体系,根据“一场一策”建立档案,做到每户一档,全程存档。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如果有建设业主因客观原因(如政府征地拆迁等)确实无法继续实施该项目的,可以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无客观原因(如政府征地拆迁等)退出项目建设的,3年内取消其享受财政补贴的资格。由县领导小组在不违背总的建设方向下,及时调整支持对象和建设内容。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任务的,不予验收,责任由业主承担。项目建成后,业主必须对粪污处理利用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证中央补助资金投资的设备设施至少正常运转3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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