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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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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927000124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9-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9-2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办〔2019〕28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8月14日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8〕86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夏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每年与县政府签订一次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认真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第二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四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夏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同时将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和土地综合整治净增耕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各乡镇耕地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增加的耕地面积以及农用地分等定级的数据,以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统计作为考核依据。加强对耕地以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依据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落实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与执行情况等作为考核内容,各乡镇要向考核组提交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局将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县农业农村局等考核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第六条 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低于80分的认定不合格。

第七条 考核内容

1.领导重视,制度落实,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积极发挥村级组织和土地协管员保护耕地的作用。

2.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不低于县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

3.没有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特别是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案件。

4.没有因政府违法用地或补偿不到位,导致群众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的行为。

5.各类建设符合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村庄规划,并按照规划履行报批用地手续。

第八条 考核方法

考核实施百分制,采用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1.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每年组织自查,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县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统计局。

2.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财政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向县政府报告抽查情况。

3.在考核时,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县政府。

第九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给予一定的土地整理项目扶持;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第十条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入各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实行年终评先一票否决。

附件: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及计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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