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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2210001203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22〕3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4日


  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2012〕3号)和《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夏政〔2022〕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夏邑县人民政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具体实施单位。

  二、征收补偿安置原则及时限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实行货币补偿为主的原则;

  (三)征收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

  三、补偿安置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为主,货币补偿和安置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办公用房等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安置房屋。

  (二)违法用地、违法建筑物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按照《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夏政〔2022〕2号)执行,异议较大的,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四)安置补偿的住宅房屋面积的认定和补偿。

  1.房屋面积的认定:经批准的每块宅基地上的建筑房屋为一处房产,被征收户单户房屋合法面积参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商政〔2012〕3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商政〔2006〕32号)进行确认。单户房屋合法面积最高不超过228平方米(含228平方米),超出部分不予安置,仅按评估成本价予以适当货币补偿。

  2.隔热层的补偿标准:1.2米(含1.2米)以上2.2米以下(不含2.2米)按房屋折半面积计算;2.2米以上(含2.2米)按房屋面积计算;1.2米以下(不含1.2米)按评估价予以适当货币补偿。

  3.住宅装饰装修费用:住宅装饰装修费用由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公司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确定。

  4.门楼:不带楼板的按座补偿,有楼板的按400元/平方米补偿,与房子一体的按房子面积计算。

  (五)被征收人地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按照《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夏政〔2022〕2号)执行。

  (六)商业房屋的补偿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夏政〔2022〕2号)执行。

  选择置换的,按以下情况执行:

  1.临街营业房。临街营业房只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置换,一至二层部分按照“1:1”的标准按原路段、同顺序、同楼层进行置换;三层及以上部分按照“1:1”的标准按住宅补偿。认定为营业用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商业;(2)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年的纳税记录或已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证明;(3)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2.住改商房屋按住宅补偿。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另外给予适当货币补偿(每平方米不超过350元):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一致且正在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补偿50元/平方米,税务登记证补偿50元/平方米,能够提供一年以上完税证明补偿200元/平方米;缺少一项扣除相应补偿款)。

  (七)生产性用房的补偿。

  1.钢结构房檐口高度达到5.5米的按500元/平方米补偿,檐口高度上下每增减一米补偿金额相应增减50元/平方米。

  2.厂区内的变压器搬迁补偿费用,按不低于原购置、安装费用票据总额的20%视成新程度给予补偿。

  3.厂区内的机械设备搬迁损失补偿,按原购置机械设备总额扣除每年5%的折旧额后的20%进行补偿;对不能提供原购置发票的,按同机型重置价结合成新程度补偿;折旧日期按租(征)地日期算起。

  4.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且正在使用的冷库所占房屋除按《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夏政〔2022〕2号)规定补偿外,冷库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偿,未使用的冷库按200元/平方米补偿。简易冷库按3000元/座予以补偿。

  (八)在安置区安置200-300平方米村级活动场所,视被征收行政村人口、面积确定。

  (九)土地按实测面积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地价计算补偿。

  四、安置补偿方式

  (一)安置地点: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原则上先行建设安

  置房,然后再拆迁。

  (二)安置房标准

  1.安置小区三通:水通、电通、路通。

  2.安置楼地面为毛地坪,光墙、通水、通电,安装入户门、窗户(不含防盗窗)。

  3.安置房建成后实行社区化管理。

  (三)安置标准

  1.被征收人选择安置补偿的,按人均50平方米安置。根据核实后的实际人数确认应安置的面积,选择户型和套数。

  2.由于受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住房面积最终以房地产测绘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的限制,应安置的房产面积与实际的房产面积不可能完全相符。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补足;10平方米以上的,按市场优惠价补足,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应安置面积50平方米。

  (四)安置条件

  1.安置对象以村集体组织成员内部常住基本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基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采集时间从《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夏政〔2022〕3号)文件公布之日(2022年1月14日)起执行。

  (2)户籍登记所在地和祖居地一直在本村(居)委会的;

  (3)原户籍在本地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或虽已毕业但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的人员、劳改劳教人员;

  (4)依法办理婚烟登记手续并常年在本村(居)委会辖区内居住的;

  (5)本村男性结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女方已生育子女(有亲子鉴定手续)并长年在本村(居)委会自然村内居住的,可作为安置对象。

  (6)户籍在本村(居)委会自然村、无迁移,一直在本村居住的成年女性无合法婚姻手续且男方已婚,所生子女(有亲子鉴定手续)户籍在本村的可作为安置对象,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7)合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落户到本村(居)委会自然村,且常年在本村(居)委会自然村内居住的被收养子女可作为安置对象。

  (8)符合政策规定,男到女家落户的纯女户,户口在结婚当年迁入女方户籍所在地且常年在本村(居)委会自然村内居住生活的(有宅基地、有房屋信息采集),经村“两委”和村民同意可作为安置对象。

  (9)已婚出但户口在本村无迁移,没有享受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本人未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在本村(居)委会有本人房屋信息采集且积极主动配合征收工作的,可按照实际情况酌情安置一人。

  (10)两代之内祖居在本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人员及外出务工、经商、上学人员,在本村有合法的房屋和宅基地,其本人及家庭成员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含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供职人员可以酌情安置,原则上不超过四人。

  (11)有关政策符合其他安置条件的人员。安置对象由公安派出所和所在村(居)委会共同提出名单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2.下列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1)户籍登记不在本村(居)委会的(前款所列人员除外);

  (2)户籍登记虽在本村(居)委会但与被征收户无直接血缘关系的挂户人员;

  (3)婚出和外出招亲的(不含前款第9项);

  (4)本村男性结婚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且女方未生育的,女方不作为安置对象。

  (5)60岁以上鳏寡孤独老人或者只有女儿但已出嫁不随其在身边居住的,本人自愿由政府集中供养的;

  (6)因婚姻、收养、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出人员,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依法登记为外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进行安置。

  (7)已经享受过其它集体土地安置政策的人员,不再进行安置。

  3.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根据房源再安排一套安置房,但最多不得超过两套,价格按市场优惠价。

  (1)一户现有两个子女的家庭,其中二孩属政策内生育与父母住在一起且年满18周岁的,除享受本方案安置标准第(三)条规定的应得安置面积外,可按市场优惠价再购置40平方米。

  (2)其他符合分户条件的。

  (五)过渡期限及补助标准

  安置过渡期限暂定18个月,超过18个月临时安置过渡期的,继续顺延。要求货币补偿和直接现房安置的,不享受过度安置费。临时安置期限自房屋征收验收单开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1.搬家费: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指228平方米以内

  以下同)5元/平方米给付。被征收户搬家费达不到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2.过渡安置费:按规定安置面积每月5元/平方米给付。被征收户达不到每月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3.宽带、固话、有线电视按照迁移费予以补偿;空调、太阳能热水器按照拆卸费和迁移费予以补偿。补偿标准:宽带500元/部,固话100元/门,有线电视100元/户,空调150元/台,太阳能热水器100元/个。

  4.纯土地户不享受相关补助。

  (六)安置办法

  1.户主个人申报:申报安置住房时,本户根据按规定应享受的安置面积并结合安置楼房户型,就近申报户型面积,填写《村(居)民居住安置申请表》。每户所申报户型面积达不到应享受安置面积的,概不退补,且户与户之间不得互相调剂;计划内面积允许分套。

  2.街道居委会、村委会根据每户填写的《村(居)民居住安置申请表》,按照应享受安置面积及就近安排户型面积的原则,拿出合理组合方案,签署安置意见,并报夏邑县人民政府备案。一经备案,不得变更。

  3.被征收户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在保持房屋结构完整的前提下交出钥匙,视为征收结束。被征收户可领取安置楼选房排序号,按顺序号挑选安置房。第一号先选,依次类推。

  (七)安置价格

  安置房实行三种价格:安置价、成本价、市场优惠价。

  1.安置价2022年为800元/平方米,之后每年根据市场行情调整。

  2.成本价2022年按2400元/平方米执行,之后每年一调整。

  3.市场优惠价为每平方米成本价加500元。

  五、奖励政策

  (-)奖励原则

  1.奖励全过程透明、公开,并上墙公示。

  2.房屋被征收户凭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通过征收验收的先后顺序享受奖励。

  3.房屋被征收户达到房屋征收验收标准的,可以申请验收,经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按时间先后顺序核发《房屋征收验收单》。被征收户凭《房屋征收验收单》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先后顺序,挑选安置房楼号、楼层、房号。

  4.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征收验收期限分为三个等级给予货币奖励。

  一等奖: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开始时间,第1天至第3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10日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为一等奖。一等奖中第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10日内交出房屋的为带头奖。

  二等奖: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开始时间,第四天至第五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10日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为二等奖。

  三等奖:按照《征收公告》规定的开始时间,第六天至第七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10日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为三等奖。

  5.超出《征收公告》规定时间10日或提前签订协议但未在10日内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取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一等奖:

  (1)按照排序优先挑选楼号、楼层、房号。

  (2)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带头奖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另行奖励100元。

  2.二等奖:

  (1)按照排序优先挑选楼号、楼层、房号。

  (2)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三等奖:

  (1)按照排序优先挑选楼号、楼层、房号。

  (2)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

  4.房屋拆迁奖励面积的计算:

  (1)主房面积低于安置面积的,按安置面积执行。

  (2)主房面积高于安置面积且不超过228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执行。

  (3)主房面积高于228平方米,安置面积低于228平方米,最高按228平方米执行。

  (4)主房面积和安置面积均高于228平方米的,按安置面积执行。

  六、房屋拆除方式及验收标准

  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须在10日内腾空房屋,将房屋交给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拆除。

  对于及时交出房屋的:

  (一)腾空房屋、交出钥匙,即开具《房屋征收验收单》。(二)根据主房建筑面积,给予被拆迁户每平方米30元奖励补助。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户交房顺序开具《房屋征收验收单》,被征收户凭《房屋征收验收单》顺序号进行结算。被征收户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序号及《房屋征收验收单》挑选楼号、楼层、房号。

  七、强制措施

  (一)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协调。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违反规划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阻挠征收土地的,以及所有权人已经依法得到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的,由县国土部门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书面责令所有权人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并限期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该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责令交出土地和房屋等附着物搬迁决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其他

  (一)征收涉及抵押权房屋的,抵押人应当通知抵押权人,解除抵押权;征收租赁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告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房屋被征收人承担。

  (二)被征收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产证记载为准;房产证无记载或者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登记簿无登记的,由房屋征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土地性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文件进行确认。

  (三)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在执行期间,如《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商政〔2017〕52号)文件调整,以新文件公布的有效时间和标准执行。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由夏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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