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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22100012032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2-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2-21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22〕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污染和噪音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精神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夏邑县全域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五、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各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全县各级干部职工要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七、饭店、宾馆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提前告知或及时劝阻消费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属地政府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燃放,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6月30日印发的《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夏政〔2020〕50号)即行废止。

  2022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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