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80500012083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0-08-0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夏政〔2020〕50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商丘市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夏邑县全域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二、县公安、应急、市场监督、城管、环保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三、各乡(镇)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售禁燃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遵守本通告。
四、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居民小区物业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五、宣传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各中小学校应当教育引导中小学生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全县各级干部职工要带头禁放烟花爆竹,积极参与禁燃禁放的宣传、劝导工作,凡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七、饭店、宾馆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告知事主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及时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八、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县应急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十、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县公安、应急、市场监督、城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对于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10,0370-6221016;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2020年7月3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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