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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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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1090001210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1-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20〕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月1日

 

夏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通知》(商政〔201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放区域:城关镇、曹集乡、刘店集乡、何营乡4个乡(镇)及产业集聚区全部区域。

  李集镇辖区李蔡路以东、商永北路以南(张老家村、大李楼村、大闫庄村、司营村、杨老家村、黄堂村、班楼村);郭庄农贸区辖区商永北路及其东延的023县道以南(司庄村、郭庄村、高双庙村、孟朱庄村、东杜集村、杜集村、杜楼村、王营村、刘胡同村、涂关庄村);太平镇辖区白水沟、虬龙沟以西(骆庙村、张花园村、谭庙村、三包祠村、杨井村、三姓庄村、孟李庄村、张杨庄村);胡桥乡辖区北会路以北、以西(陈营村、郭楼村、丁王集村、程庄村、赵楼村、梅庄村、李仙庙村、胡楼村、李王庄村、尹庄村、高庄村、吴代庄村、李梯子村、程楼村、姜楼村);歧河乡辖区李蔡路以北(青桐寺村、张楼村、蔡河村);郭店镇辖区李蔡路以东、以北(朱何庄村、代楼村、洪庄村、何集村、冉庙村、朱双庙村、谢庄村、杨集村、柯针庙村、关楼村、左庄村、支楼村、杨吕仙庙村、张草庙村、代集村、代营村、杨老家村、王刘庄村)。以上所述道路、河道途径村庄全部禁放。

  除上述区域以外,其余各乡(镇)环保监测点周围一公里范围内行政村禁放区域由相关乡镇自行划定。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乡(镇)、县直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环保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烟花爆竹违法生产、销售经营等行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乡(镇)及县直各单位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教育、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内居民、单位和人员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制度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查处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责任制,完善举报事项的受理、查处等办理制度,严格实施考核问责。

  第六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宾馆、饭店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居民物业服务公司、网格员,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要建立并落实对前款所列单位、网格员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职责的责任制及考核问责机制。

  第九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一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二)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十三条 县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城管、环保等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纪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2月13日印发的《夏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夏政〔2019〕17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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