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100800012117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关于划定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夏政〔2019〕7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禁燃区(禁煤区)范围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治理散煤和高污染燃料污染,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19〕102号)等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夏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东环路、省道324至跨越大道、跨越大道至和谐大道、和谐大道至西环路、西环路至夏车路、夏车路至北环路围合区域,并根据“双替代”任务完成情况,每年延伸至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范围外完成“双替代”的区域。
禁燃区内禁止燃烧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使用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锅炉,必须同时配备高效污染防治设施,所排污染物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要求。
禁煤区内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燃料(含洁净型煤),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燃煤“清零”。“禁燃区”内全面采用清洁能源取暖,严禁燃用散煤及其制品。
二、禁止在禁燃区(禁煤区)内建设各类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规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煤区)外其他区域现有煤炭销售点管理,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禁运输煤炭车辆违规进入禁燃区(禁煤区),违反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四、禁止任何高污染燃料和煤炭生产、销售企业直接向禁燃区(禁煤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和散煤,违反规定依法查处。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和燃煤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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