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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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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40900012147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4-0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文物勘探工作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4-09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19〕2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中文物勘探工作的

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我县经济建设迅猛发展,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大量增加,配合基本建设中的文物保护任务日益艰巨。在以往的工作中,有的建设单位不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经文物部门考古勘探就进行施工,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擅自处理,使地下文物受到损坏;作为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必须的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更加凸显其重要作用,做好配合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已经成为当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切实履行《文物保护法》赋予我们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既确保文物勘探工作的规范开展,又保证基本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基本建设中文物勘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我县各类文物安全。

二、强化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借鉴先进经验,对建设文物保护审批、处置建设过程中意外发现文物等问题进行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前置工作,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对文物的破坏。

三、我县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或私自占有。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四、对尚未办理文物审批手续的,项目单位要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尽快联系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办理文物审批手续。

五、建设项目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点的,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按照《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凡在我县域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依照项目审批权限,事先报请同级文物部门组织考古单位在工程选址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规划成片开发的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指导当地文物部门先行组织考古单位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六、文物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资格,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质量监管。

七、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是否有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建设工程出具的《文物调查勘探报告》。

八、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文物调查和勘探申请后,应在7日内组织考古发掘单位对建设项目区域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考古发掘单位应在30日内完成考古调查、勘探。确因工程规模大需延长的,应逐级报请省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考古发掘单位应在考古调查、勘探结束7日内出具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文物调查、勘探报告后7日内做出考古调查、勘探结果处理书。对没有文物埋藏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有文物埋藏的,应当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九、各单位要根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有关要求,支持文物部门开展正常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在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结束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考古发掘区域内进行施工。

十、文物行政部门应按照《文物保护法》 《河南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要求,依法履行文物部门监管责任,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依法从严、从快进行处罚或上报当地政府协调其他部门对其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报请公安部门依法处置。

1.重点建设项目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未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据,擅自开工建设的;

2.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3.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现文物未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哄抢、私分、藏匿文物的。

十一、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遗迹、遗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保护现场,要立即停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县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县基本建设中发现、发掘出的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对隐匿不报、擅自处理,造成文物损坏、流失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厉处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罚则第六十四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文物行政执法、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文物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配合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的文物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其定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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