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40900012148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4-0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关于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的实施意见
夏政〔2019〕2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公共机构推广应用清洁能源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动我县清洁能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先行推广清洁能源应用。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整体规划、科学布局,示范先行、逐步推广”工作要求,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工程和地热能开发利用等多能互补项目,促进我县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地热能开发利用良性互动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推动。根据各公共机构建筑屋顶及结构现状,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地热能开发方案,鼓励有建设开发资质的投资主体参与建设,营造公平的建设环境。
(二)示范引领,政策支持。发挥已建成光伏和地热能开发单位示范项目引领作用,吸引除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以外的单位参与建设。对安装新能源的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享受电价打包交易等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应电价补贴。
(三)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加强光伏、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中监管,完善光能、地热能资源开发方案,提高光能、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性,确保地热能资源可持续利用。
三、总体目标
2020年底前,全县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50兆瓦,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新增50万平方米。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阳光工程。从2019年起,全县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根据房顶光伏电站要求进行设计、安装光伏电站,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对利用政府资金的建设项目,按照光伏发电与建筑一体化原则,从规划、设计、建造、验收等各个环节,将光伏发电作为建筑组成部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并承担设备的运行管护,保证项目运营稳定可靠。
(二)实施地热能开发利用工程。根据地热能资源的特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地热能实施方案,优先在全县党政机关、学校、医院、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公共机构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对利用政府资金的建设的项目,将与建筑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项目业主单位可采取多种方式投资建设运行。
五、政策支持
进一步简化分布式光伏备案,实行一站式绿色通道办理制度。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单位,申报电能替代打包交易,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降低用电成本。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支持范围的地热项目,按照专项支持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打包申报国家专项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常务副县长王群杰任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中心、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各镇乡镇长为成员的专项工作领导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建立工作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动新能源推广应用。
(二)强化责任落实。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意见,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发改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储备、立项、备案及争取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政府资金项目监管工作,确保新能源设计、施工、验收三同步;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新能源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并在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中合理引导建设方将光伏、地热能建设作为建筑节能的重要手段;国土部门负责新能源发展项目用地要求;供电公司负责新能源光伏及地热项目接入、可靠送出等网络支撑服务工作。县政府督查室汇会同县发改部门适时对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的相关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应用的认知度和接受度。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新能源应用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为全面推进新能源应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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