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4080001214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19-04-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夏政〔2019〕12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1月29日
夏邑县房地产交易土地收益金收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国家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河南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夏邑县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房地产进行转让、出租的,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均须缴纳土地收益金。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缴纳土地收益金:
(一)按县政府规定须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地价款的;
(二)实行国家指令性租金标准的;
(三)经县政府批准免缴的。
第四条 房地产转让,转让人在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办理转让手续时,须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地产转让土地收益金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
第五条 以协商议定租金形式出租房屋,由出租人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时,按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土地收益金。房屋出租土地收益金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代收代缴。
第六条 土地收益金在由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组织收缴后,全额上缴财政。县财政局从收取的土地收益金中提取百分之二的业务费返拨给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七条 缴纳人或代缴纳人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土地收益金。逾期缴纳的,每逾期一日按应缴纳金额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或少缴土地收益金的,由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缴或少缴金额的3倍以内处以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罚款须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罚款全额上缴财政。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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