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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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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901170001215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1-1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9-01-1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18〕12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

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日




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切实提高政府救助的准确性和公信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商政〔2014〕6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开展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面符合认定的通知》商政办明电〔2016〕57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2016〕35号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城乡居民个人或者家庭(以下统称核对对象)委托我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比对、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等各项相关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县政府成立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负责全县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数据共享提供相关单位或部门的召集、协调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负责全面核对工作;民政、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土管、教育、卫生、交通、统计、残联、农机、公积金、保险、金融等部门作为数据共享提供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单位领导组成员负责督导各自业务部门数据共享提供及上报工作。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各单位或部门之间要做到信息有效衔接。

在成立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设立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工作小组,并明确成员单位数据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名单及职责见附件2)。
      第四条 县民政局是全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下设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对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

第五条 工作人员配备:

(一)县核对办公室需配备专职工作管理人员,根据核对工作需要,可以临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协同参与核对工作。核对工作经费由县财政全额负担,财政部门每年拨付办公经费及设备维护资金不低于5万元。

(二)乡镇级信息核对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选派或由民政所工作人员担任,经县核对办公室统一培训、授权,并签订信息核对保密协议后方可持授权证明办理信息核对相关工作(授权证明、保密协议见附件4)。

第六条 核对办公室主要负责本县辖区内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负责核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报送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出具核对报告,并及时反馈给申请核对单位;负责全县核对信息系统的管理运行;负责上报救助单位或个人发起的异地信息核对,接收并反馈上级核对部门做出的结果;及时办理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核对工作等。
各乡、镇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和接收《夏邑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并指导申请人员填写;负责审核、受理本辖区内有关申请救助材料,入户核实后签字、盖章报核对机构核对;收到核对结果后,根据需要及时报送相关救助业务股室或告知核对对象。
村(居)民委员会受乡、镇的委托,可承担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七条 核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和实事求是、诚信申报、逐项核对、如实反馈、促进公平的原则;既要依法、客观、公正,又要维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核对内容和标准

第八条 政府相关部门受理本县居民个人或者家庭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项目申请后,按照规定需要以申请人或家庭的经济状况作为参考,委托核对办公室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核对对象包括:

(一)已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性住房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

(二)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保障性住房以及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等社会救助待遇的。

(三)受申请人委托,需要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核对内容包括申请救助家庭的家庭财产和一定期限内的可支配收入。核对对象的支出与其提供的收入状况明显不符的,核对办公室可以对相应支出情况进行核对。

第十条 可支配收入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性收入,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收入。

(二)经营性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即全部生产经营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税金后所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含退职生活费、一次性补助等)、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包括因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等)、赔偿收入、赡(抚、扶)养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遗属补助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土地征用及房屋拆迁补偿等。

(五)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下列内容不计入可支配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抚待遇;

(二)见义勇为人员获得的一次性奖励金,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

(四)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

(五)抚恤金、丧葬费;

(六)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七)工(公)伤职工除按月领取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伤残津贴、工(公)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外的工伤保险金;

(八)医疗保险待遇中的个人账户医保金、住院及门诊报销的医疗费、医疗补助费;

(九)计划生育奖励金,除按月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以外的生育医疗费;

(十)老龄津贴;

(十一)按有关规定不应当计入可支配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财产包括实物财产、货币财产,具体内容:

(一)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

(三)房产(包括在本县以及在外地拥有的居住类和非居住类房产);

(四)债权;

(五)商业保险;

(六)其他有关财产。

第十三条 核对对象家庭中,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在本地居住,无身体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具收入证明的,参照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收入。外出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从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核对对象的子女已成家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其子女的赡养能力,结合实际合理计算赡养费,列入核对对象的家庭收入。

第十四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包括:

(一)低保家庭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无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家庭;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含1.5倍)且符合《商丘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暂行办法》规定的家庭。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不配合或不授权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故意放弃、转移本人权益和财产的;

(三)调查期内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标准10倍的;

(四)家庭拥有两处及以上住房的;

(五)家庭拥有商业用房的;

(六)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

(七)有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第四章 核对程序和办法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合社会救助工作进行,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先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廉租房申请等纳入核对范围,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开展情况逐步纳入。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核对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核对办公室可以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以及按规定向政府相关部门调取申请人所需信息等方式开展工作。

(一)网络核对,通过县政府信息平台或比对专线,由核对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网络系统,并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核对已救助和拟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

(二)人工核对,对部门间暂不具备建立信息网络条件的,由核对办公室与相关部门采用加密方式,对申请救助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

(三)实地核对,主要由乡镇级核对工作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取证等方式,核对救助对象家庭的收入和财产信息;根据工作需要,核对办公室可以对乡镇入户核对情况进行抽查,也可指派专门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对。

第十八条 核对办公室按照下列途径开展核对工作: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等得出;

(三)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等得出;

(四)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赡养、赠与、补偿、赔偿的情况等得出;

(五)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以及古董、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得出;

(六)货币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得出。

(七)数据共享单位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提供数据给核对办公室进行核对的,由救助审批机构对相应信息做重点调查核实,救助审批机构可以要求救助申请人个人提供相关证明。

(八)对需要核对本县辖区以外异地信息的,核对办公室将信息提交上级核对部门进行核对,根据上级反馈信息及时告知有关救助部门相关结果。

(九)财政、公安、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房管、土管、教育、卫生、交通、统计、残联、农机、公积金、保险、金融等数据共享单位管理的人员信息无法提供给核对办公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十)核对平台建设的基本原则: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分级管理,分步建设;统一标准,信息共享;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第十九条 核对办公室在开展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时,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核对:

(一)人均年可支配收入超过核对标准和有关部门救助标准规定的;

(二)申报期间有转移财产的;

(三)拒绝配合核对机构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四)所需资料不齐全或填写不规范的;

(五)无《夏邑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的;在授权委托书上无乡镇核对工作人员或县级核对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的;

(六)需要重新确认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新增需救助人员核对工作具体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在申请本县社会救助时,应如实填写《夏邑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此授权委托书同时作为核对部门核对申请人家庭成员有关证券、银行存款、房产、土管、税务、社会保险、商业保险、车辆、公积金、就业等经济状况信息的授权。授权委托书由乡镇民政所或负责核对工作的人员负责发放,并指导申请人填写。

授权委托书填写一式两份,内容由乡镇核对工作人员入户调查,逐一核实填写完整,申请人签字,再由乡镇核对工作人员签字盖章确认后,一份报核对办公室建档保存,另一份待核对报告出具后,一并交由救助审批机构归档社会救助申请档案。

乡镇核对工作人员受理委托后及时进行入户核查确认,将授权委托书和电子版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核对办公室,需要录入核对系统的按照要求录入采集上传到核对系统。

(二)核对。核对办公室自收齐核对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分类汇总所需核对信息,需要抽查的及时进行入户抽查;需要同相关数据共享提供单位进行核对的通过核对系统进行信息核对;需要提交上级核对机构进行核对的,按照上级要求上报核对。

(三)出具报告。核对结束后,核对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出具核对结果,并通知乡镇核对工作人员领取。书面报告作为相关部门救助审批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复核工作,救助相关部门对所管理救助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的,由救助部门填写委托书(见附件6),连同电子版信息一起报送给民政局核对办公室进行信息核对,民政局核对办公室在接到救助部门委托书及完整电子信息后,依照有关规定对救助信息进行核对,需要提交市级核对部门核对的按照市级核对流程进行信息核对。核对结果出来后,及时反馈给救助部门。

救助部门收到核对结果,需及时处理,并将检出人员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核对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政府相关部门对核对报告提出异议、认为有必要再次复核其经济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办公室进行复核。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救助工作相关主管部门申诉,由救助业务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和调查实际情况答复申请人。

第五章 责任分工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责任分工

(一)民政部门是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机制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负责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安装调试、升级和数据中心机房、网络专线建设;负责协调与相关部门建立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网络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信息共享;负责制定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操作程序、规范表格和工作制度;负责提供当地死亡火化人员信息、居民婚姻状况信息和享受社会救助家庭有关信息。

(二)税务部门负责提供所掌握的个人收入和纳税情况信息。

(三)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信息。

(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公安部门负责提供户籍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和出入境等信息。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营运相关信息及从业情况等信息。

(八)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工商登记等相关信息。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离退休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相关信息。

(十)统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城乡人口数据、人均可支配收入、粮食亩产值等数据。

(十一)物价监管部门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域价格调控指数。

(十二)扶贫部门提供贫困人口信息。

(十三)财政部门提供财供人员信息,并负责对居民收入和财产信息核对工作所需资金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四)金融部门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十五)农机部门负责提供大型农机具信息。

(十六)卫生部门负责提供疾病人员医疗信息。

(十七)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十八)公积金部门负责提供公积金信息。

(十九)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核对信息共享工作。

以上核对工作数据共享提供部门,应按照各自分工,做好此项核对工作。

核对办公室作为核对数据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和处理以上各单位和部门提供的数据,各数据共享提供单位或部门应按月向核对办公室提供数据,如无法及时提供数据,需书面告知核对办公室。因数据共享提供单位无法及时提供数据,造成后果的,由数据共享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核对办公室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和责任制度,规范调查核实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核对信息安全。

核对办公室工作人员及乡镇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明。乡镇工作人员入户核对不足2名的,可临时抽调村干部作为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对。

核对部门出具的核对报告有效期为一年。核对档案存档期为二年,存档期满后核对部门根据需要将核对留存档案统一用粉碎机等安全措施销毁处理。

第二十五条 核对人员应当对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禁止核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核对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核对办公室依法开展的调查工作,如实诚信提供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信息,不得隐瞒和虚报。

经核对,申请人填报情况与核对结果不符,存在故意瞒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以骗取社会救助的,以及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存在上述行为的,该家庭自申请结果告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不具备该项社会救助申请资格,相关信息记入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 核对对象的工作单位及其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相关组织应当积极配合核对工作,提供真实、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数据共享提供单位负责人签署《夏邑县核对信息数据共享承诺书》(见附件7),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核对办法自本核对办法施行之日起失效。


附件:1.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2.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数据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3.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及信息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变更备案表

4.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授权及保密协议书

5.夏邑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登记表诚信承诺书及信息查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

7.夏邑县核对信息数据共享承诺书

8.夏邑县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1


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吴 杰(享受副县级待遇干部)

副组长:张永哲(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翟东亮(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孟凡荣(县纪委常委)

司晓峰(县审计局总审计师)

孙桂元(县扶贫办主任)

彭艳侠(县发改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杨 镇(县统计局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

刘建峰(县民政局分管核对工作副主任科员)

周曙光(县民政局分管殡葬改革副局长)

李红亚(县民政局分管特困人员副局长)

张彩云(县民政局分管婚姻登记副主任科员)

王子华(县民政局分管城乡低保副主任科员)

吕运良(县财政局分管财供人员信息副局长)

彭学新(县公安局分管车辆信息副局长)

丁超凡(县公安局分管户籍、出入境信息党委委员)

刘鸣宇(县人事局分管工资人员信息主任科员)

周永伟(县社保局分管企事业退休人员副局长)

任盈盈(县教体局分管贫困生信息副局长)

杨柏盛(县交通运输局分管营运人员党组成员、运管局长)

朱文洪(县农机局分管大型农机具信息主任科员)

王 伟(县卫计委分管疾病人员信息主任科员)

李 英(县房管局分管房产信息副局长)

马春雷(县国土局分管不动产信息副局长)

王利群(县工商局分管经商人员信息主任科员)

臧 健(县税务局分管纳税人员信息副局长)

段传江(县残联分管残疾人信息副理事长)

唐松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谢 勇(县人行夏邑中心支行副行长)

崔宗令(县工商银行副行长)

张红献(县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新杰(县建设银行副行长)

丁毅峰(县中国银行副行长)

郭 通(县邮政储蓄银行副行长)

韩志勇(县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翟东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以上领导小组成员排名不分先后,组长由分管民政工作副县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县政府办相关负责人和民政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均由数据提供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相应信息的单位副职担任,如遇单位人员分工变动,请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变更人员信息填写《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及信息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2



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
管理工作小组成员单位数据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


组 长:刘建峰(县民政局)负责信息核对全面工作

副组长:何 涛(县民政局)负责信息核对日常工作

成 员:金 苹(县民政局)负责综合数据日常管理

张伟明(县民政局)负责综合数据日常管理

唐寅森(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农村低保人员信息

邵建强(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城镇低保人员信息

马佳坤(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人员信息

刘党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孤儿人员信息

孙留霞(县民政局)负责提供婚姻登记信息

戚卫卫(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火化人员信息

李 丽(县财政局)负责提供财供人员信息

邱兴瑜(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车辆信息

李剑波(县公安局)负责提供户籍信息

商玉龙(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出入境信息

代世艳(县人事局)负责提供工资人员信息

王 凯(县社保局)负责提供企业在职、退休人员信息

李 剑(县社保局)负责提供事业在职、退休人员信息

许贤忠(县社保局)负责提供失业人员信息

刘石磊(县教体局)负责提供贫困生信息

崔建华(县交通局)负责提供营运人员信息

王晓东(县农机局)负责提大型农机具人员信息

王卫东(县卫计委)负责提供疾病人员信息

杨绪红(县统计局)负责提供数据统计信息

仲乾坤(县房管局)负责提供房产信息

张 涛(县国土局)负责提供不动产信息

刘胜利(县工商局)负责提供工商人员信息

季明献(县税务局)负责提供纳税人员信息

刘 娟(县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信息

唐松龄(县公积金中心)负责提供公积金缴纳信息

代 坤(县扶贫办)负责提供贫困人口信息

何 峰(县人行夏邑支行)负责提供各类资产信息

刘 宁(县工商银行)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刘道伦(县农业银行)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李 锋(县建设银行)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韩晓东(县中国银行)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祝浩洋(县邮政储蓄银行)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王树青(县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提供金融资产信息

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核对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信息核对办公室,刘建峰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信息管理全面工作;何涛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以上各成员单位数据管理人员如有变动,请各成员单位及时将变更人员信息填写《夏邑县城乡居民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领导小组及信息管理工作小组人员变更备案表》(附件3),并加盖单位公章上报核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因技术或其他原因,无法及时提供管理人员数据信息的,由成员单位负责人书面写明原因,加盖单位公章,提交核对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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