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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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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18080800012188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8-08-08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意见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8-08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18〕5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采购招标活动,营造公正、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竞争择优方式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是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环节。夏邑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场所的启用,将进一步促进全县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廉洁高效运行。

        二、明确规模标准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单项(次)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10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单位可自行采购(不再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人不得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批准,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令)规定执行。

        (三)进入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数额标准。根据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采购货物及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采购工程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入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四)进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场所的数额标准。除进入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以外,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单项或批量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工程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进入夏邑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场所进行交易。

        三、严格交易程序

        (一)严格交易条件。政府采购招标活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获得批准。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落实“先预算、后采购”要求。采购工程项目,要有项目资金或已落实的资金来源。

        (二)严格执行采购招标备案审查制度。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招标活动开始前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获取采购文号,其中工程项目要同时到县住建部门进行备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采购招标备案材料的审查工作。采购单位根据限额标准进入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夏邑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场所进行采购。

        (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进入商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严格按照中心的规定程序操作。进入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场所采购的项目,要按照法定程序在采购场所内进行登记入场、信息发布、组织报名、开标、评标、定标、结果公示,不得缩短法定期限,不得简化程序。创新招标方式,积极探索远程异地招标、电子招标等新型招标形式。

        四、规范主体行为

        (一)加强对项目业主的监管。凡依法必须进场采购的项目,项目业主要公开采购信息,以公告形式发布的,应在依法指定的媒体公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场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形式规避进场采购;不得违法指定或限制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不得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含有地区或行业限制性条款;不得含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管。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使用管理好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依法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三)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县财政部门要建立代理机构信息库,代理机构应依法经营,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五、强化行政监督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工作,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各部门在制定规则、监督检查、信息沟通等方面要加强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指导和协调。

        (二)强化采购招标监督。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采购活动全过程实行监督,尤其要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履行等关键环节加强监控,确保采购招标活动规范、公开、公正、公平。

        (三)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项目管理单位、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和投标人在采购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违纪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规插手采购交易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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