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4080100000688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生效日期: | 2024-07-31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夏政〔2024〕11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7月18日
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2年3月9日发布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21〕42号)和《商丘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商丘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设管护办法(暂行)的通知》(商农田领〔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切实扛牢扛稳粮食生产大县的政治责任,坚持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二)总体目标。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三)管护范围。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及配套设施等。
二、重点任务
(一)筑牢管护基础
1.前移管护关口。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2.夯实工程质量。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关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由村委会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中推选不低于3名村民代表,从工程规划设计、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全流程参与工程质量监督,并在工程验收时签字确认。在工程监理招标费用中保障村民代表的误工费用。建立全流程监督台账并作为财政拨付项目资金的必备文件。
3.明晰设施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县建设主管部门与项目所在乡(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交接工程设施清单和项目设计、验收等备份资料,指导乡(镇)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书、目标责任书。
(二)落实管护人员
实行“一长五员”(:井长、管护员、维修员、网格员、安全员、志愿服务员)管护机制。
1.落实井长制。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2.设立管护员、维修员。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合理确定配备管护员、维修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检、运行管护及维修。
3.增设网格员、安全员、志愿服务员。通过制定巡检任务,定点、定人、定量、定责,实行管护员、网格员巡检制度,形成日常巡检记录,上报县“五治统筹”“四防融合”平台。安全员负责辖区内机井低压电力配套设施的日常安全巡查巡检和村民安全用水用电知识培训,发现安全隐患时,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志愿服务员积极参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巡查巡检、宣传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政策和安全用水用电知识,引导村民自觉维护农田水利设施等工作。管护员、维修员、网格员、安全员、志愿服务员可由村干部兼任,也可通过设立公益岗予以安排。专职管护员、维修员应遵纪守法、热心公益、责任心强。要优先考虑建档立卡贫困户,具体人员由乡级农业农村机构管理,村委会予以协助。
(三)保障管护经费
1.强化财政保障。县政府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面积,按照每年亩均2元的投入标准,落实管护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2.合理收取水费。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
(四)明确管护职责
1.县级政府职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
2.乡(镇)政府职责: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3.职能部门职责:县农业农村部门作为管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起草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检查管护工作;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县供电企业负责新建和已接收的高压设施的运维管护;县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
4.村委会职责:负责具体管护工作,村委会将机井设施管理权委托给农民用水组织或用水农户。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机械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管护人员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巡查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用管护资金维修,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受益方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维修难度确实较大的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组织维修。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政府成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领导组,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县农业农村、供电等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全力做好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二)开展集中活动。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县、乡要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建立台账、整改销号,提高管护质量。各乡(镇)每年底总结当年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报农业农村部门统筹协调解决。
(三)完善管护措施。将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纳入县“五治统筹”“四防融合”平台管理,采用遥感卫星、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和人工巡查巡检相结合、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建立多级监控态势,及时发现农田水利设施异常状态,做到巡查、维修、处置并完善记录,上报“五治统筹”“四防融合”平台,形成工作闭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理,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风险精准防控。
(四)严格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部门、乡(镇)政府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开展管护工作年度检查。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机井及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从严追责问责。
(五)严厉打击犯罪。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盗窃、故意损坏农田水利设施的违法行为。对于村民报案或者政府部门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审查立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21年9月26日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夏政办〔202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夏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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