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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2023年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07 01:15: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背景情况

  保险业作为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不断扩大和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覆盖面和渗透度,努力为我县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服务。

  为大力推动全县保险业发展,加快推进保险业改革和创新,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1.考核对象。夏邑县辖区内财险、寿险等县级保险机构。其中,开业不满1年的县级保险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年度考核过程中,财险、寿险机构分别综合评定。

  2.考核标准及评分办法。考核分为基础得分项(100分)、加分项(不超过10分)及扣分项(不超过10分)。重点考核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理赔服务,税收贡献度,救助、公益、创新及引进险资情况四项指标。

  (1)基础得分项。设置有总保费收入,理赔服务,税收贡献度,救助、公益、创新及引进险资情况四项指标。其中,总保费收入是按机构年度总保费在全县财险、寿险行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年度总保费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20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2分,最低为0分;理赔服务分为理赔总额计算和理赔纠纷投诉,各占15分。理赔总额基础是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总额居全县第一位的得15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5分,最低为0分。理赔纠纷投诉是全年无因服务态度、拖赔、惜赔等理赔纠纷引起的投诉得15分,发生投诉且有效投诉每件按3分递减,本项得分可为负值;税收贡献度是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按税收贡献率排名考核,税收贡献率居全县第一位的得35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3分,最低为0分;救助、公益、创新及引进险资情况共计三项,总分15分。分别为积极参与民生救助及公益事业等作出较大贡献的总分值5分,推行我县民生领域、科技创新领域、县政府重点支持行业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创新的分值5分,引进险资投资县域项目建设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分值5分。

  (2)加分项。一是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含办公室)书面通报表扬的保险机构,每次加3—8分。二是在全县范围内相关领域防灾减损工作作出积极贡献的保险机构,每次加1—2分。

  (3)扣分项。一是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通报批评的保险机构,每次扣5—10分。二是凡政策性保险和县级部门推动的保险承保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保险机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每次扣3—5分。

  三、实施步骤

  包括成员单位自查和考核组考评。2024年1月底前,各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成立由县金融工作局牵头、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县银保监组等单位参与的考核组,考核组按照听取汇报、查验凭证、汇总分值、提出名次建议、报县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为激发保险业机构荣誉感与积极性,对完成15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10万元;完成10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5万元;完成5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3万元;完成2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2万元。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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