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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50700012445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3-05-0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2023年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2023年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2023年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30日


  夏邑县2023年保险业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激励考核办法


  为推动全县保险业机构改革创新,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业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夏邑县辖区内财险、寿险等县级保险机构。其中,开业不满1年的县级保险机构不参与当年考核。年度考核过程中,财险、寿险机构分别综合评定。

  二、考核指标及评分办法

  (一)基础得分项(100分)。

  重点考核保险机构总保费收入,理赔服务,税收贡献度,救助、公益、创新及引进险资情况四项指标。具体评分办法如下:

  1.总保费收入(20分)。按机构年度总保费占全县财险、寿险行业的市场份额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年度总保费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20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2分,最低为0分。

  2.理赔服务(30分)。其中,理赔总额基础分值为15分。保险机构年度理赔总额居全县第一位的得15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1.5分,最低为0分。理赔纠纷投诉考核分值15分。全年无因服务态度、拖赔、惜赔等理赔纠纷引起的投诉得15分,发生投诉且有效投诉每件按3分递减,本项得分可为负值。

  3.税收贡献度(35分)。考核指标以县税务局提供的数据计算,按税收贡献率排名考核,税收贡献率居全县第一位的得35分。其后每降低一个名次减3分,最低为0分。经税务部门查实存在逃税、漏税或不足额缴纳税收的,该项考核不得分。

  4.救助、公益、创新及引进险资情况(15分)。其中,积极参与民生救助及公益事业等作出较大贡献的总分值5分,按保险机构贡献资金额度排名,居全县第一位的得5分,排名每降一个名次按0.25分递减(不分财、寿险排名)。推行我县民生领域、科技创新领域、县政府重点支持行业保险产品创新和保险服务创新的分值5分,创新产品数量居全县第一位的得5分,排名每降一个名次按0.25分递减(不分财、寿险排名)。引进险资投资县域项目建设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分值5分,资金额度居全县第一位的得5分,排名每降一个名次按0.25分递减(不分财、寿险排名)。

  (二)加分项(不超过10分)。

  1.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含办公室)书面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8分。

  2.在全县范围内相关领域防灾减损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每次加1—2分。

  (三)扣分项(不超过10分)。

  1.日常工作被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金融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夏邑监管组等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10分。

  2.凡政策性保险和县级部门推动的保险,承保过程中出现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每次扣3—5分。

  三、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自查总结。考核工作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县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商丘银保监分局夏邑监管组等单位组成考核组,在2024年1月底前对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评。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听取汇报,查验有关凭证,按被考核单位得分情况提出考核奖励等次建议名单,报县政府审定。

  (三)依据。考核指标以考核小组成员单位统一公布的数据、有关资料和被考核单位上报资料为依据。

  四、奖惩措施

  (一)对完成15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10万元;完成10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5万元;完成5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3万元;完成200万元(含)以上本级财政税收任务的保险机构领导班子给予现金奖励2万元。

  (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实行预算管理。

  (三)对考核排名前3的财险机构和排名前3的寿险机构,由县政府对该机构颁发嘉奖令,同时授予“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四)在财政补贴的农业保险(中央品种和地方特色品种)以及县级部门推动的保险业务等招投标(比选)过程中,对获得“保险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机构按综合评定名次给予不同比例的加分奖励。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再享受年度奖励:各保险机构年内出现领导班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查处的;单位出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出现群访事件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因内部管理不到位发生100万元以上案件的。

  (六)各保险机构应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虚报成绩。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发放奖励外,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县金融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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