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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0 18:02:00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7]156号)等精神,有必要制定《办法》。

  二、主要任务是什么?

  (一)完善救助网络。

  1.县政府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设立救助管理站,制定救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安置及管理工作,承担我县对外协作救助任务。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扶责任,要设立救助管理所,指定专职人员,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及流出人员的返乡、接收、安置等工作。

  3.村(居)委会应当履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报送主体责任,要设立救助管理点,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发现、报告、现场施救及流出人员的返乡接收和生活帮助。

  (二)明确救助职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及安全保障工作。明确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建部门、卫生部门、交通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任务。要求相关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方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拨打“120”或“110”。

  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界定。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处于流浪、乞讨度日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时限界定。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救助内容。要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分类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受助人员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不同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五)终止救助。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的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情(痕迹),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求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机构的;受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的。

  (六)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机构保管,待受助人员离开救助机构时归还。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各项救助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七)安置和护送。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购票资助返乡,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作“政府救助、严禁退卖”标记;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者等不具备自主返回能力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确有困难无法接回或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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