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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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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5200001246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5-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20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办〔2022〕24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4月1日

 



  夏邑县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和《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商政办〔2017〕15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标,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整合救助资源,提高标准,夯实责任,强化措施,提升救助针对性和时效性,守住底线,加快建立符合夏邑县实际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实现我县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自愿救助、无偿救助。对自愿求助且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无偿提供救助。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民政、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救助工作,乡(镇)、村(居)委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救助管理主体作用,把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措施等融入网格化管理,明确责任,完善措施,狠抓落实。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化社会救助格局。

  分类施救、快速反应。充分考虑救助对象的差异性,针对不同情况,分类制定救助标准和救助办法,建立快速反应机制,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二、健全救助工作机制

  (一)完善救助网络。全县各级政府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救助管理网络。

  1.县政府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体责任,负责设立救助管理站,制定救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完善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舆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工作。县级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县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救助、安置及管理工作,承担我县对外协作救助任务。

  2.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帮扶责任,要设立救助管理所,指定专职人员,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及流出人员的返乡、接收、安置等工作。

  3.村(居)委会应当履行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信息报送主体责任,要设立救助管理点,负责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发现、报告、现场施救及流出人员的返乡接收和生活帮助。

  (二)明确救助职责。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及安全保障工作。

  1.民政部门承担部门协作牵头主体责任,对救助管理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督,做好全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免费在流动人员较多的公共场所设立救助引导牌。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先救助,再查明情况;对经快速查询未能确认身份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其入站后24小时内,通过适当形式发布寻亲公告,公布受助人员照片等基本信息,并在入站后7个工作日内报公安部门采集DNA数据。发现受助人员突发急病、精神异常或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或联系医疗急救机构诊断、救治。对有疑似传染病的,应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采取必要的卫生处理措施。疑似吸毒人员或在逃人员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无法查明死亡受助人员身份或无法联系其亲属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公告,公告期30天。

  2.公安机关是主动救助责任主体,负责街面流浪乞讨人员巡查工作。公安部门通过110报警平台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联动指挥中心,联动指挥中心对受理的救助信息,指派辖区派出所及时到场处置,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派出所负责告知辖区内宾馆、饭店、娱乐场所、车站、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告知交通枢纽区、交通路面、桥梁涵洞、交通信号灯路口等执勤区域内发现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根据需要在救助管理机构设立驻站警务室,协助救助管理机构做好受助人员信息核查及治安管理工作;在收到救助管理机构采集DNA数据报告后,一个月内免费采集、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并将比对结果反馈救助管理机构;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无户口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204号)要求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告知零工市场、职介场所等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对救助管理机构教师、医师等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称评定和岗位聘用;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劳动年龄阶段流浪未成年人和流浪乞讨人员纳入就业扶持政策体系。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告知所管理在建筑工地及周边的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5.城市管理部门履行告知或引导等工作职责,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及时发现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要告知、引导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设置救助引导标识牌道路开挖的审批,指导救助引导标识牌的设置选点和审核。

  6.卫生部门履行流浪乞讨人员救治主体责任,接到报诊后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救治,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将流浪乞讨人员送至就近医院救治,需转院治疗的由卫生部门会同首治医院尽快协调转院。全县二级以上医院均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严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救助管理机构核定受助人员医疗收费和用药范围,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进行大型器械检查的,须经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例档案。抢救、治疗费用由救助站或者民政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7.交通部门应畅通进站购票渠道,为护送流浪乞讨人员返乡提供便利。

  8.社区负责告知生活小区、小街小巷、废弃建筑工地、拆迁小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排查和发现,并及时告知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网格长、社区民警、巡防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全面排查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救助对象,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救治,避免各种意外情况发生。

  9.其他部门及群团组织负责告知辖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相关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区分不同情况,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发现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要及时拨打“120”或“110”。

  三、加强救助对象管理

  (一)救助对象界定。救助对象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处于正在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遭受家庭暴力等原因而陷入困境、居无定所的人员,属于救助对象。

  (二)救助时限界定。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员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机构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机构不得限制。对同一受助人在同地的救助,每6个月一般不超过两次。

  (三)救助内容。要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以下救助: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流出地的,提供乘车凭证。

  (四)分类施救。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受助人员不同民事行为能力采用不同管理方式。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实行开放式管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实行保护式管理。受助人员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救助管理。

  (五)终止救助。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已经救助的应当终止救助: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的除外);求助人员身上有明显伤情(痕),但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求助人提供的情况明显矛盾并有欺诈行为的;求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机构的;受助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离站或出院的。

  (六)安全管理。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和私藏危险品、违禁品进入救助管理机构,随身携带的物品应接受安全检查,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管理机构保管,待受助人员离开救助机构时归还。受助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期间,救助管理机构应引导受助人员遵守各项救助管理制度,防止骚扰、辱骂、殴打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助人员,毁坏、盗窃公私财物,吸毒、赌博等现象的发生,建立良好的救助工作秩序。

  (七)安置和护送。受助人员返回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时而无力支付交通费的,由救助管理机构购票资助返乡,救助管理机构对受助人的乘车凭证,应作“政府救助、严禁退卖”标记;对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者等不具备自主返回能力的特殊困难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通知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其亲属、所在单位或流出地民政部门确有困难无法接回或拒不接回的,由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护送交至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或民政部门;对超过三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安置申请,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

  四、强化救助能力建设

  (一)强化机构建设。县政府要加强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按照民政部要求,对不达标、不规范,确需更新改造设施的,提出改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适当增加救助管理机构专用车辆配备,政府购买适量公益性岗位,补充护理、康复等专业工作人员。

  (二)加强队伍建设。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工作人员行为规范等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使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对入站管理、站内管理、离站管理、档案维护、系统管理、寻亲管理等信息进行如实登记,并妥善保管救助档案。加强站内医护人员、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专业技能人员执业资格培训,不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和能力。

  五、完善救助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成立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促进全县救助管理工作科学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制定全县救助工作规划与计划、组织实施、协调管理、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等工作,督导各部门落实救助职责,保证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立奖惩机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融入网格化管理,按照责任切实抓好落实。因措施不力、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在救助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参照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费用,保障救助管理机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保障专项救助经费、定点医院医疗经费经民政部门核实后拨付。根据突发应急和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及时追加应急救助经费。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和《河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1号)有关规定,落实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和福利待遇政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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