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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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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2092900012454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9-29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9-29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办〔2022〕8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8月2日


  夏邑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确保收集处理点和收集处理中心持续运行和日常维护,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引领,统筹现代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粪肥就地就近全量化还田为重点,建设处理设施,培育处理主体,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强化责任落实,构建法治化管理、产业化发展、市场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体系和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落实责任。养殖场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必须坚持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的公益属性,严格落实乡(镇)政府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责任,充分利用现有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和收集处理中心,全量收集处理畜禽粪污。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以肥料化利用为基础,合理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模式,实现畜禽粪污就地就近多元化利用,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三)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建立企业投入为主、政府引导支持、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创造市场环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畜禽粪污收集、转化、应用,形成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产业链和可持续的商业运营模式。

  (四)统筹兼顾,注重实效。要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环境保护攻坚战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有序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长效机制,形成适宜本县情况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主导技术模式,有效解决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规范提升畜禽养殖管理水平,全力实现种养结合、绿色循环。

  四、工作任务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已由县畜牧发展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建设完成并移交给所在地乡(镇)政府,资产归乡(镇)政府所有,运行和维护由承担运行的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负责。各乡(镇)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管理辖区内的粪污收集处理点,建立明晰的运行管护责任制度,确保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夏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畜禽粪污集收处理中心第三方实施主体,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畜牧部门和有关乡(镇)负责协调与养殖场、种植户对接,指导签订“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协议”“粪肥还田协议”,落实粪污收集处理和粪肥还田,探索建立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长效机制,全面实现畜禽养殖粪污“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有力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五、具体要求

  (一)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政府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对养殖污染的监管。要成立专门机构,组织有关人员,加大对养殖污染的监管力度,配合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同时,加强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要加强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点运行的管理。在明确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基础上,与承担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点运行的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签订设施设备长效运行管护责任书,科学编制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点运行和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要求、运行主体责任等,做到有制度运行、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看护。要落实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点安全生产责任。与运行畜禽粪污集中处理点的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安全运行主体责任,做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护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的发生。要搞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收集处理中心与养殖场、种植户的对接服务。通过采取政府干预、市场化运作等手段,指导、协调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收集处理中心及其他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养殖场、种植户的对接,签订“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协议”“粪肥还田协议”等,落实粪污收集处理和粪肥还田,建立畜禽粪污收集处理长效机制。

  (二)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外部环境直接排放造成面源污染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强制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或处理中心进行有偿清运。对公众举报、发现问题整改不落实、不到位、虚假整改、敷衍整改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打击一起、规范一起。同时进一步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共同参与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畜牧部门技术指导与服务职责。畜牧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广使用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新技术,指导养殖场户制定畜禽粪污处理和粪肥还田措施。对有粪污还田利用条件的养殖场户,指导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明确畜种、数量、粪污产生量、无害化处理模式、还田利用时间以及配套消纳的土地面积等;对无配套消纳土地或消纳土地面积不足的养殖场户,指导与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或收集处理中心合作代为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

  (四)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规模养殖场户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养殖规模、畜种和自身条件制定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及模式,建立畜禽粪污治理档案,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鼓励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便输运系统。

  (五)落实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和集中处理中心职责。承担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运行的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要严格按照乡(镇)政府监管制度进行运行和管护,自觉接受乡(镇)政府、被服务养殖场户监督,确保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设施稳定运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收集处理中心及其他粪污资源化利用社会服务组织要切实履行全域收集养殖场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职责,与养殖户和种植户建立起分工协作、优势互补、互利互惠的关系,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实现养殖业发展与环境优化的双赢目标。每个粪污收集处理点、处理中心要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畜禽粪污的收集处理,与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收集协议,对规模畜禽养殖户产生的粪污进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同时兼顾收集处理农村人居环境厕所粪污。粪污收集处理点收集的畜禽粪污经发酵处理转化为粪肥,以就地就近施用为原则,通过流转土地一体运作、建立合作社联动运作、签订粪污产用合同、粪肥还田协议等方式实现种养有机结合。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要依托现代农业园区和西瓜、葡萄等果蔬种植基地,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把大量收集的粪污,固体加工成有机固肥、液体厌氧发酵后深加工成液态肥,实现养殖场的粪便和粪水专业化处理、资源化利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把畜禽粪污治理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分工认真做好服务指导、监管执法、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管理、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工作;各乡(镇)要依据本方案,制定相应的长效管理办法,细化相关管理考评措施和执法监管措施,确保建立粪污收集处理长效机制。

  (二)注重宣传引导,强化科技服务。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媒体,多途径、多渠道对畜禽养殖粪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让广大养殖场户明白自己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中的主体责任。通过以点带面、示范引领,充分调动政府与市场两个积极性,加快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制和模式,大幅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要加大对畜禽粪污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的曝光和打击力度,着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监督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强对养殖场技术培训和指导,增强从业者治污意识,提升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

  (三)加大政策支持,从严督导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在资金、项目、营商环境等方面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第三方企业给予适当支持,通过发挥政府投资的撬动作用、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粪污和农村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探索建立适当的付费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付费”和“使用者付费、受益者补偿、运营者盈利”的原则,指导建立适当付费机制,对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进行清运服务、对种植户进行施肥服务,可根据粪污量多少、含水量、运输远近、施肥多少等情况适当收取服务费用,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处理中心真正能够持续运营,形成良性循环机制。三是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组织相关部门按年度对各乡(镇)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或处理中心后续管理服务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对各乡(镇)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日常管理情况,以及相关服务主体的运行情况、服务数量及质量等进行考核。各乡(镇)也要加强对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考核,对运行正常、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效果好的,乡(镇)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及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待遇;对未能及时、有效地为被服务对象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责令其整改;如承担运行管护的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不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或不接受乡(镇)政府管理,乡(镇)政府有权收回所有资产,另选其他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负责运行管护,确保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效持续推进。

  附件:1.夏邑县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运行管护及安全生产责任书

  2.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协议

  3.粪肥还田协议

  附件1

  夏邑县畜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运行管护及

  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确保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持续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根据《夏邑县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经充分协商同意,现将夏邑县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建设工程(包括粪污存储池、储粪场、吸粪车、粪便运输车、干湿分离机、除臭装置等设施设备)移交乙方,乙方接受以上建设工程后要根据本责任书进行使用、管理和维护。为明确双方责任,特订立以下条款:

  1.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工程资产归甲方所有,工程经过移交后,使用权和管护权归乙方,乙方不准将以上工程资产变卖、抵押或转移。

  2.乙方要根据甲方运行管护责任要求,制定管护细则,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证工程正常使用,长期发挥效益。

  3.乙方要落实必要经费和人员,做到有资金维护、有人员管护。

  4.乙方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好畜禽粪污收集处理点设施设备安全运行管护工作,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害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

  5.乙方要根据甲方划定的片区,与片区内的养殖场(户)签订粪污收集协议,对粪污进行统一收集和集中处理,同时兼顾人居环境“厕所革命”粪污收集处理,要做到全量收集、规范清运。乙方通过流转土地一体运作、建立合作社联动运作、签订粪污产用合同、粪肥还田协议等方式实现种植养殖有机结合,要向种植户宣传引导科学利用粪肥、科学喷施等。

  6.乙方要建立服务对象(种植户、养殖户)相关资料台账和可靠的粪污收集、还田去向等台账,杜绝因丢弃、抛洒粪污及粪肥处理不彻底等原因造成的二次污染问题。

  7.乙方有向甲方反映管护情况和接受甲方管理的义务,甲方可根据情况,要求乙方上报工程管护和效益发挥情况等。

  8.甲方定期对乙方考核,落实奖惩。对运行正常、服务对象满意、服务区域养殖污染治理效果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及优先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待遇;对未能及时、有效地为被服务对象服务,或服务质量差的,责令其整改;如乙方不能保证设施正常运行,或不接受甲方管理,甲方有权收回所有资产,另选其他种植合作社或家庭农场负责运行管护。

  甲方(乡镇政府):(盖章)负责人(签字):

  乙方(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盖章)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协议

  甲方(养殖场):

  乙方(服务组织):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畜禽粪污收集处理事项自愿合作,为明确甲乙双方责任、权利关系,特签订协议书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做好源头减量工作,控制用水量,减少粪污产生总量;应建设雨污分离设施,污水采用暗沟或管道输送;应及时对粪污进行收集、贮存,粪污暂存池满足防渗、防雨、防溢流等要求,沉淀池粪污浓度不低于8%。

  2.甲方应负责养殖场粪污管道、沉淀池、堆粪棚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破损的及时修补,确保固体粪污全部堆放在堆粪棚、液体粪污全部流往沉淀池。因甲方未做好粪污管道、沉淀池、堆粪棚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工作,致使粪污污染环境的,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保证通往堆粪棚和沉淀池的道路通畅,给乙方使用提供方便。

  4.甲方养殖工程产生的畜禽粪污自行不能消纳的部分全部提供给乙方,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二、乙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具有运输、存储、处理畜禽粪污的能力。

  2.畜禽粪污由乙方负责托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粪污贮存场所托运粪污,防止养殖场产生的粪污超过贮存量污染周边环境;每次托运后,应将封闭盖还原成原位原貌,并做好托运记录,双方在统计表上签字确认以备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检查。

  3.乙方要确保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托运过程中遵守交通规则,运输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及费用与甲方无关。

  4.乙方在托运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在清运养殖粪便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严禁弃、撒、抛粪污造成污染环境,由于粪污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农作物等损害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如果乙方没有合理使用粪便和沼液,随意排放,造成环境二次污染,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三、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自愿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双方应加强沟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协议正常执行,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责任由违约方承担。确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协议,应免于双方责任。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有效时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粪肥还田协议书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为了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达成本协议。本协议的施肥时间按当地夏秋两季作物施肥时令安排,如有调整或临时需要,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应根据农田集中联片要求,落实好施肥面积、数量、时间,并提前告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时间施肥。

  2.经与乙方商定,每亩农作物按一年两季施肥,每亩农田由乙方施用公斤固态粪肥,共计吨或每亩农田由乙方施用公斤液态粪肥,共计吨。粪肥由乙方使用专用车辆运送至施肥农田。

  3.达到乙方承诺的效果,甲方应在当季作物收获后7日内,每亩向乙方支付 元服务费用。达不到乙方承诺的效果不收费。

  二、乙方职责

  1.按照商定要求,在甲方落实施肥服务面积 亩。其中固态粪肥施肥面积 亩,液态粪肥施肥面积 万亩。

  2.收集处理的畜禽粪污达到无害化肥料的标准,由于粪污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农作物等损害事故由乙方承担。

  3.按以上施肥数量,乙方必须保证供应。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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