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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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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10270001248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10-27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办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县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0-10-27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办〔2020〕2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夏邑县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23日



  夏邑县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0﹞8号)精神,大力促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助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构建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成长,增进人民群众福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县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至少建成1—2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初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到2025年,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三、主要任务

  (一)构建多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1.依法落实产假和就业扶持政策。严格落实《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186号)《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陪护假等政策,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设置育婴室、哺乳室等方式,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满足职工照护婴幼儿需求,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向广大家庭普及优孕、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强化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做实做细家庭签约服务,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县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疾病筛查、听力筛查、视力筛查、孤独症早期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特殊困难群体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为其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计划生育协会)

  3.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支持社会组织和机关、大型企事业单位等青年劳动力密集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在工作场所或就近为职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2—3岁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展改革委、县卫生健康委、县教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总工会)

  (二)构建标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1.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制定的《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机构所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托育机构应当及时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编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委)

  2.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同时,要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3.强化安全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依法把违法违规者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并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构建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保障体系。

  1.强化政策支持。鼓励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国家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对于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中央预算投资每个新增托位给予补助1万元。符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用气价格。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和母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婴幼儿照护友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厅、县税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2.强化规划布局。要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将需要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要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19年第237号)等要求,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5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委)

  3.强化土地供应。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强化人才培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教育等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开展辅助性工作。公益性岗位申报比例原则上按照城市社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中婴幼儿人数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确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实行合同制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并交纳社会保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应用符合本县实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信息公开、诚信记录、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规范引导,建立专家知库,利用第三方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市场需求供给、发展模式、人才培养培训等研究。(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委、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中,制定推进方案,加大政策引导,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婴幼儿照护服务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机构编制、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住建、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形成政府统筹领导、部门协同推进、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宣传力度,积极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工作,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认知度,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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