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306140001202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6-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夏政文件 |
关于印发夏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病媒生物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鼠、蚊、蝇、蟑螂和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
(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原则;
(三)专业队伍与群众防治相结合原则;
(四)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原则;
(五)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药械控制为辅原则。
第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消除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第六条 县爱卫会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我县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工作防控工作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评估和工作考核;
(五)协调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政府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
第八条 县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纳入传染病防治规划,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培训,根据病媒生物的消长规律及其传播疾病的发病规律,积极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财政部门应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的保障工作,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地和地下通道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房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乡镇(社区)做好居民小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园林部门负责公园、绿地、绿化带、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场、环卫设施、市政道路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工作,清除城乡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绿化带等场所的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五)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教育体育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公益宣传和教育,普及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负责各类学校、学前教育(幼儿园)机构、体育健身场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宣传和文化广电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全民健康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加强舆论监督。负责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公共交通工具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十)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单位责任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范围,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区域内公共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单位责任区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单位负责;
(二)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
(三)建筑工地(含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筑工地施工单位负责;
(四)各类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办单位负责;
(五)居民住宅区内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其他公共环境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管理其公共环境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
(七)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爱卫办负责划定。
第二章 预防控制
第十条 各单位、居民住宅区应当建立日常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防止病媒生物孳生、繁殖和扩散,避免和减少病媒生物危害的发生。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按照季节科学进行消杀,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医院、饭店、宾馆、火车站、汽车站、重点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等需要重点保护的场所;
(三)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酿造厂、屠宰场、农贸市场、粮库、商场、超市、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等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第十二条 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清除易滋生病媒生物的积水、垃圾、堆积杂物、残留食物等,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
(二)设置和完善垃圾储运、防蚊蝇门窗、防鼠门网等基础设施;
(三)对管道、垃圾储运设施、存水处、厕所等病媒生物易孳生地,定期冲洗、消杀、平整、疏通;
(四)实行垃圾袋装化和垃圾收集运输封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五)采取涂墙抹缝等措施,防止蟑螂藏匿孳生;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七)采取机械或者生物、化学等方法,控制病媒生物密度。
第十三条 实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使用符合产品质量规范和标准的药剂和器械,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假冒伪劣的药剂和器械。
第十四条 县爱卫办根据病媒生物消长和密度情况,适时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
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县爱卫办要求积极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对病媒生物实施有效控制。
第十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县爱卫办组织协调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病媒生物监测、预防控制技术指导与培训,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学研究。病媒生物监测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县爱卫办;;
(二)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抗药性测试,搜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处置,建立健全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预警网络,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三)协助爱卫办做好宣传教育、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控制本单位管理范围内或者住宅内的病媒生物密度,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确保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质量。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县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国家禁止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药物及器械。
第十八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行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十九条 县爱卫办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组织对有关单位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通报;
(二)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和经常性病媒生物消杀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条 县爱卫办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使用药物种类和工作质量等情况加强监督管理。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或者爱卫会给予表扬奖励:
(一)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中,组织协调工作突出的;
(三)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科研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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