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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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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70211020000013000000/2020092500012073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0-09-25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夏政文件

关于印发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夏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25 浏览次数: 【字体:

  夏政〔2020〕61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8月6日



  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我县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深化农信社改革,促进农商行筹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项行动。按照省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市场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全面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加快农商行组建步伐,增强金融服务县域经济能力。

  二、工作目标

  2021年1月底,全部完成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及其他自然人在农信社自贷、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清收任务,为农信社改制组建农商行扫清障碍。

  三、清收范围和原则

  (一)清收范围。全县农信社表内外不良贷款。

  (二)清收原则。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清收本单位或辖区内党政、企事业单位及干部职工、自然人拖欠的贷款;借款人是第一还款责任人,担保人负连带责任;对手续不健全的,完善手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保全农信社信贷资产。

  四、实施步骤和措施

  (一)宣传动员阶段(8月15日至8月31日)。农信社负责澄清农信社不良贷款底数、列出明细,交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县清收工作组”)组织清收;各责任单位要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宣传车流动宣传、村大喇叭广播、设立清收宣传栏等形式,公开清收政策,树立舆论导向,向欠款单位或个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全县上下营造清收不良贷款的浓厚氛围。

  (二)集中清收阶段(9月1日至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前主动还款的,农信社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对金额较大确实不能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余下贷款能提供可靠担保抵押的前提下,经清收工作组批准后,可采取“还旧借新”还款方式进行盘活;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可进行贷款重组或盘活。

  (三)依法处理阶段(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前不能归还贷款的单位和个人,录入征信“黑名单”进行制裁,然后依法起诉,并做到早审判、早执行,确保2021年1月底前,全县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率达到60%以上。

  五、清收重点和措施

  (一)清收重点

  1.“三类人员”贷款,即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农信社内部员工贷款;

  2.行政、企事业单位拖欠贷款;

  3.自然人拖欠贷款;

  4.通过司法判决,农信社胜诉但未执行的贷款。

  (二)主要措施

  1.农信社内部清收。

  (1)成立专职清收队伍。县农信联社要成立专职清收队伍,专职负责清收不良贷款。同时,县农信联社机关员工、基层社内勤人员、退休人员要积极参与,并制定相应奖励措施。

  (2)实行领导带头清收。县农信联社领导班子和机关部室对不良贷款大户要有重点地实行包户清收。

  (3)实行内部职工贷款“门前清”。对内部职工不良贷款,限10月底前全部收回,限期内未收回者,停发职工工资,实行离岗清收,期间只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离岗3个月仍未收回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起诉,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加大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力度。凡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按照信贷管理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党政干部、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欠款清收。

  (1)对党政干部、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清收,继续按照豫办〔2006〕20号执行,在规定时限内拒不归还者,由组织部门采取“三停五不”(停薪、停职、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等措施,通知县财政部门或借款人所在单位,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其余工资由县财政部门或借款人所在单位逐月代扣,按月划转至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用账户,并提供扣划明细。扣划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利息,剩余部分归还贷款本金,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县纪委监委要积极介入,对其进行履职问责。

  (2)对财政供给行政、企事业单位拖欠农信社贷款到期未还的,保证其工作正常运转情况下,县财政部门扣发部分经费用于还贷,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对工作不力,配合不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全县通报批评。

  (3)对个体、私营经济业主和自然人拖欠农信社贷款到期未还的,由县人民银行组织全县金融机构在结算、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并录入征信“黑名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商户、企业守信情况限制其经营,必要时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县农信社依法起诉,县电视台进行媒体曝光。

  (4)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人及其担任法人的企业到期未还贷款,视情节提出罢免建议;

  (5)不良贷款中已通过司法判决,农信社胜诉但未执行的贷款,法院加大执行力度,限期执结。

  (6)借款人和担保人所在乡镇或县直单位,要积极配合落实好相关清收措施,对拖延、塞责的,对其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对行政、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还款不到位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党、政主要领导不得调动、晋升,并由纪委监委部门对其诫勉谈话,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进行问责。本次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长效问责,在规定时限内如不能如期完成,清收时间顺延,直至完成目标任务为止。

  3.清收政策。

  对2020年12月31日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本付息的不良贷款,给予一定利率优惠。具体为:①2009年12月31日前发放、2020年9月30日前归还的,利息按照不低于本金的10%收取;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的,利息按照不低于本金的15%收取;2020年11月30日前归还的,利息按照不低于本金的20%收取;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的,利息按照不低于本金的30%收取。②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抵押贷款,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的,按照合同利率执行;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按照4.35%利率执行。③2021年1月1日后归还的,不再享受利息优惠政策。

  六、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县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为成员的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具体负责全县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一把手负总责,亲自过问督导,确保清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考核,严格问责。县政府将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纳入专项考核范围,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对此项工作负总责。县清收工作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会,对本月清收情况进行通报,县电视台设立曝光台,对清收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定期通报,对赖债户、失信户进行曝光,对完成任务占比高且排名靠前的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奖励,对进度缓慢的采取必要限制性措施或予以问责。

  (三)落实政策,通力配合。县纪委监委、组织部门要对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归还情况进行督导及相关处理;县法院要减免农信社涉诉案件相关费用,加大对农信社胜诉贷款执行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县广电部门要制定宣传提纲,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县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要上下联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县市场监管、审计、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立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多方联动,强力支持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四)加强督导,跟踪问效。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倒计时工作法,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单位清收工作完成情况每周督查并通报。县清收工作组要及时派出督导人员,到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督促检查清收任务完成情况,适时评比,通报进度,及时解决清收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附件1.夏邑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组成员名单

      2.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量化考核奖惩办法  

       3.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问责办法


  附件1

  夏邑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领导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海鹰(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群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 组 长:辛永礼(县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察委主任)

              孟凡领(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

              贺光勤(县政府分管领导)

              高圣伟(县公安局局长)

              董金环(县检察院检察长)

              杨松挺(县法院院长)

  成      员:陈少杰(县组织部副部长)

               冯靖宇(县纪委常委)

               王全涛(县财政局局长)

               从波涛(县金融局局长)

               孙宇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边照芝(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彭 勇(县人社局局长)

               张永哲(县司法局副局长)

               吴善运(县法院副院长)

               张 翔(县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红杰(县公安局副局长)

               何卫东(人民银行夏邑县支行行长)

               倪凯光(农信联社理事长)

               王飞鹏(商丘银监分局夏邑办事处主任)

               李七龙(城关镇党委书记)

               毛志磊(胡桥乡党委书记)

               李艳伟(歧河乡党委书记)

               岳德熙(郭店镇党委书记)

               韩庆领(会亭镇党委书记)

               王 伟(业庙乡党委书记)

               经文涛(马头镇党委书记)

               李玉英(中峰乡党委书记)

               刘淑华(罗庄镇党委书记)

               闫世杰(济阳镇党委书记)

               刘海宁(桑堌乡党委书记)

              杨艳群(何营乡党委书记)

             赵铁军(李集镇党委书记)

               蒋东奇(车站镇党委书记)

              肖 巍(杨集镇党委书记)

              曹自然(王集乡党委书记)

              常 征(刘店集乡党委书记)

              刘 杰(骆集乡党委书记)

              张武剑(孔庄乡党委书记)

              刘东峰(韩道口镇党委书记)

              郭长杰(火店镇党委书记)

              骆松枫(北岭镇党委书记)

              申 勇(郭庄农贸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彭 嘉(太平镇镇长)

              刘 亚(曹集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从波涛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永哲、倪凯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量化

  考核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单位和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加快推进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经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研究,特制定工作量化考核奖惩办法如下:

  一、考核对象  

  县农信社、公安局、法院、各乡镇,以及全县有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任务的单位和部门。

  二、量化考核内容

  (一)县农信社

  1.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加强对农信社清收队伍的管理,对完不成分配任务60%以下的农信社清收小组全体人员进行停岗,调离清收队伍。

  2.组织专门人员负责诉讼案件办理工作,对2020年8月31日前满足诉讼要求的案件,及时进行起诉,对起诉不及时的扣发相关责任人绩效工资。对2020年9月1日以后满足诉讼条件的案件,清收工作任务结束前全部起诉,完不成任务的由县农信社给予相关责任人停发绩效工资和政纪处分。

  3.农信社纪检部门对违规放贷、收贷不入账、冒名贷款等涉嫌犯罪的人员进行调查,发现案件线索立即向相关部门移交。

  (二)相关单位

  负责本单位干部职工自贷担保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全部公职人员涉及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完不成当月清收任务的,主要负责人在全县不良贷款清收推进会上做检讨,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2021年1月底前仍完不成清收任务的,取消该单位当年一切评先评优资格,对县管单位和部门,停拨单位工作经费;对垂直部门或企业,建议其上级部门对主要负责人采取停职或调离处理。

  (三)乡镇政府

  1.对乡镇农信社移交不良贷款逐笔建立台账,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催收通知发放工作,确保10月底前完成签发任务。对贷款属实的欠款人,必须由本人或直系亲属签字,对长期外出不在家人员,要找到其联系方式并与其联络,必要时可派人员赴其所在地进行催收。每月进行一次排名,对排名后三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县不良贷款清收推进会上作检讨发言,并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黄牌警告。乡镇主要负责人对该乡镇签收真实性负责,对签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交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2.为加大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县清收工作组根据实际清收比例进行月排名,排名后3位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县不良贷款清收推进会上作检讨发言。12月底前清收比例达不到50%的乡镇,对乡镇党政正职进行黄牌警告,分管副职给予免职处理。

  3.通过签发催收通知及时发现违规骗贷、违规放贷案件线索,及时向所在乡镇派出所移交。清收工作组将对各乡镇案件移交多少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予以奖励,对移交线索少的乡镇给予通报批评,大会上做表态发言。被通报后仍无进展的,由县纪委监委给予乡镇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主抓副职给予停职处理。

  (四)公安机关

  县公安局抽调专人组成清收专案工作组,专职专业负责涉嫌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对清收期间发现的犯罪案件及时受理,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加大对骗取贷款的追讨力度。

  (五)县法院

  1.开辟清收案件绿色通道,抽调专人负责应诉案件办理工作,凡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要按照特事特办原则,1个半月内审理完毕,判决文书要明确履行期间,履行期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2.加大判决已生效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履行期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履行期间结束后立即立案启动执行程序,并在立案后2个月内执结。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两个月内不能执结又不能穷尽措施的,对后五名具体承办人通报批评,每月考核一次。第一次完不成任务的,对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第二次完不成的,由县政法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第三次仍完不成的,分管领导在全县不良贷款清收推进会上作检讨发言。

  (六)县纪委监委

  按照上述规定对全县各单位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分管领导落实不力,造成清收工作落后的及时进行问责。

  三、奖励机制

  对清收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或嘉奖;对完成分配任务的乡镇和县直单位,年度大目标加分;完成分配任务60%以上100%以下的,按比例加分;完成分配任务60%以下的不加分;根据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县财政部门足额拨付清收经费。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清收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适用期限2021年1月底前。



  附件3

  夏邑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问责办法



  为促进全县农信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开展,健全清收工作责任追究体系,经县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组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全体清收工作人员及农信社不良贷款相关人员均适用本办法。

  二、具体措施

  (一)县农信联社

  按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全力开展清收工作,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负主体责任。一旦发现有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等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对清收人员工作不力,在工作中有消极应付、串通勾结、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县联社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直至停岗、开除;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1.清收小组:负责管辖信用社内部清收工作开展,全力配合所在乡镇和县清收领导组成员单位开展不良贷款清收,不良贷款收回比例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由县联社对清收组的组长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由县联社将其调离岗位。在贷款清收环节中,发现县农信社清收小组存在不主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情况影响清收工作进度的,由县联社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原信用社主任(含转岗、离职、退休)负责全力配合在任期间发放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拒不配合的,由县联社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信用社主任个人及其近亲属名下有不良贷款或实际使用不良贷款的,须主动向清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问题,并积极还款。一旦发现有隐瞒不报现象,由县联社直接给予开除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2.原信贷人员:原信贷人员(含转岗、离职、退休)负责本人发放和现在负责清收的不良贷款的清收工作,制定清收计划,对提供的不良贷款资料真实性负责,全力配合清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对消极抵抗、串通干扰、公然对抗清收的,由县联社给予开除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信用社客户经理个人及其近亲属名下有不良贷款或实际使用不良贷款的,要主动向当地信用社说明问题,并积极还款。一旦发现有隐瞒不报现象,由县联社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二)县公安局

  负责不良贷款案件的侦办及本单位工作人员的不良贷款催收,全力配合清收工作开展。由经侦大队指定一名副队长,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班,专职负责。对二十万元以上不良贷款大户逐一审查,对涉嫌犯罪的立案调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由经侦队负责。清收工作中履责不力、不作为慢作为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立案审查。

  (三)县法院

  对本单位人员所欠不良贷款负责催收。抽调审判、执行员额法官组成专门队伍,专职对起诉到法院的不良贷款案件快立案、快审结,加大执行力度,确保清收效果。在清收工作中履责不力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在执行工作中徇私枉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查处。

  (四)乡镇政府

  负责辖区内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宣传发动;欠款单位及个人公示、催收通知书签发和不良贷款核查,全力做好清收工作。加大摸排走访力度,将不良贷款案件线索及时移交当地派出所。对现金收回不良贷款连续三次排名后三位的乡镇,党委书记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讨;连续三次排名倒数第一的乡镇,由县纪委监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在清收工作中发现有串通勾结、弄虚作假、消极清收等行为的,由县纪委监委对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立案审查。

  (五)县纪委监委

  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中的执纪问责以及全县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的督促工作,全力配合清收工作开展。加大监督执纪力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进行监督,分门别类作出处理。对监督执纪不力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六)县财政局

  对本单位人员所欠不良贷款负责催收。对自贷、担保贷款形成不良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由财政拨发工资的党政干部、公职人员,除保留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外的剩余工资逐月代扣,按月划转至清收农信社不良贷款专用账户,并提供扣划明细,对不按时足额扣划的,由县纪委监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县直单位

  负责本单位人员名下或担保不良贷款的催收,全力配合清收工作开展。对单位内部拒不配合、恶意阻挠清收工作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县纪委监委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问责,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立案审查。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清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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