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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

来源: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3-12-07 11:05:18 浏览次数: 【字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夏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汇文路131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拟订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开展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协调跨区域的重大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全县有重大影响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社会公布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用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夏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 2.调查取证; 3.法制审查; 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 5.拟定处理意见; 6.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 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9.结案。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夏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夏人社通〔2022〕10号 双随机一公开.docx

夏人社通2021年[1]号 双随机、一公开.docx

商丘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的通知.pdf



终审: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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