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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3 16:57:36 浏览次数: 【字体: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政府性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气供电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 号及《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1.《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

  4.《商丘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商政〔2021〕12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凡在夏邑县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包括地上和地下部分)的建设项目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收费标准。镇规划区、乡(村)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 45 元,地下部分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3 元。地上部分具体分类征收标准如下:1.政府投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1元;2.用于城市供暖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15 元;3.用于城市供气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 6.5 元;4.用于供水配套设施建设每平方米2.5元。

  3.征收主体。县财政局委托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等工作。

  4.资金管理。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缴入县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 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截留、坐支和挪用。

  5.减免程序。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政策,凡属国家、省人民政府有明确减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减免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仅限用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每平方米34元),用于供暖、供气、供水配套设施建设的部分不予减免。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旧住宅区整治等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实行免缴。

  (二)教育、养老和医疗机构等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没有国家、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的,征收单位一律不得减免。

  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持有关文件向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提出减免申请,经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按规定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财政副县长审批后办理。

  6.部门职责。县财政、审计、发改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规范使用。

  

终审: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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