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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2-13 17:03:17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县印发了《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原则,让人民群众更好地理解该《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一)上级政府部门工作要求。2021年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做好汇报,并结合《不动产登记领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工作方案》,将加快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列为“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重点工作任务。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厅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豫自然资发〔2021〕3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国有土地上集资合作建房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商政〔2023〕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要求,各地要尽快出台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制定实施方案。

  (二)维护群众权益的需要。房屋、土地与群众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如果长期不能办证、买卖、抵押,群众的基本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势必影响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三)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需要。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可极大地促使长期闲置的不动产进入从资产到资金,资金到资产的良性循环,使固定资产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汇总进入流通环节,让不动产动起来、活起来,为我市经济发展注入增长动力。

  二、我县将依照什么工作原则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坚持尊重历史、还原历史场景的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维护群众利益的原则;坚持积极可行、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从低就轻、减轻负担的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容错免责的原则;坚持因事施策、确保实效的原则;坚持统一政策、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意见》出台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四)《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五)《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监察厅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有关问题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10〕2号)

  (六)《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豫财综〔2004〕24号)

  (七)《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国土资规〔2016〕11号)

  四、《意见》的适用范围界定是什么?

  本意见适用于解决201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县中心城区(东至东三环,西至西环,南至华夏大道,北至北环)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建商品房(住宅)、个人独院等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已列入棚户区、旧城区等改造或征收范围(已下达征收决定或实施征收)、政府控制开发建设范围的不动产不列入解决范围;纳入问题楼盘的项目不按本方案处理;小产权房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不按本方案处理;未纳入本方案处理范围的历史遗留问题另行出台文件解决。

  五、《意见》主要适用于解决哪些问题?

  (一)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办出让手续问题

  (二)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问题。

  (三)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问题。

  (四)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问题。

  (五)建设主体和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问题。

  (六)关于独院房屋和安置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七)税费问题。

  六、《意见》提出了哪些解决办法?

  (一)划拨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补办出让手续问题

  1、划拨土地上已登记的房屋补办出让手续,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签订出让合同,按本方案确定的缴纳标准直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分摊或占用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为出让。

  2、房屋已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也无权属来源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3、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占用土地规划为办公、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住宅用地的,按照住宅对应的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并在“附记”栏中记载。

  4、房屋占有多宗联建权利人国有土地的,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将多宗土地合为一宗(共用宗),落宗后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补缴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未办理房屋登记项目补办手续问题

  因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不动产,需要完善相关手续后,申请人凭税费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能够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的,应当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手续;不具备补办规划许可、规划核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经县政府同意后,在符合质量、消防安全情况下,由县规划中心按现状出具认定意见。相关认定意见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证明资料。

  2、工程建设资料完善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现状进行联合验收和竣工备案(线下办理);工程建设资料不完善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3、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可申请办理登记;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但有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的,不再办理土地登记,依据权属来源资料确定土地用途办理;房屋占用的土地未登记也无权属来源证明资料,宗地权属界线清晰,经权籍调查并公告权属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用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国有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在“附记”栏中记载。

  4、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三)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问题

  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的,不再补办规划、竣工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凭相关资料、交款票据等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

  1、单元楼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未登记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质量、消防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出具鉴定合格报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审后,可以作为不动产登记时房屋已竣工资料。

  2、单元楼未办理首次登记,部分房屋已登记,剩余房屋登记时,不再为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经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申请办理登记。

  3、房屋已办理登记,但房屋与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或因房屋所有权已转移、土地使用权未同步转移导致房屋、土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经核实权属关系变动清晰且无争议的,可以由房屋所有权人申请办理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 

  4、土地为划拨取得的,在申请登记前,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及税费。

  (四)出让土地上已登记房屋超宗问题。

  房屋实际占用土地超出宗地界址,超占部分土地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保留追缴权的同时,不影响购房人不动产登记手续的办理,登记时按项目现状落宗并确定土地使用年限,补缴前超宗部分土地不进行分摊。县政府负责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的追缴工作。

  已登记的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进行不动产转移登记;未登记的申请登记时需缴纳相关税费后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建设主体和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问题。

  因建设主体当事人灭失(注销)、失联,申请人办理登记时,持相关证明资料在不动产登记门户网站及不动产所在地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可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独院房屋和安置土地办理登记的问题。

  因政府建设拆迁安置土地的,申请人提供拆迁安置证明等相关证明资料,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核实后,依据政府批复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

  因用地、规划、竣工手续不完善,尚未办理土地或房屋登记的独院房屋,需按照本方案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土地为划拨取得的,申请登记时需按照本方案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及税费。

  (七)税费问题。 

  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费用,按照“证缴分离”的原则,在县政府保留追缴权利的同时,不影响申请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七、《实施方案》执行期限到什么时间?

  《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夏邑县解决国有土地上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终审:李子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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